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应如何解决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所引发的争议,请知悉以下具体的处理办法:
有争议的各方可以选择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其进行调解工作;
同时,所有人皆有权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以解决纠纷。
对于经过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和协助下未能达成共识或者虽已签定了调解协议却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权益受损方仍然具有充分的权利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在涉及交通安全的事故中,双方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赔偿问题:
首先,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由当事人共同就后续处理事宜达成一致,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调解申请报告;
其次,经双方同意调解后,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
最后,若未能达成调解共识,当事方有权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涉及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财务损害赔偿纠葛时,当事双方均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请求;或者在无法达成调解或者一方在调解协议签订之后未予以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受侵害一方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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