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究竟为劳动关系抑或是劳务关系颇需考究:
首先,两种法律关系在根源上大相径庭。
劳动关系的产生源自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提供所需的生产要素进行适宜融合后所形成,而劳务关系则源于双方就此问题达成共识的约定,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并未达成任何关于订立契约的共识或者未签订书面协议,亦无口头协定,仅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而产生了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综合具有整体性及分散性的权责利关系,那么一般应将其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其次,两个法律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应用到的相关法律条文截然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等相关法规的约束,然而劳动关系的具体执行则有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予以规范指导。
最后,二者在参与主体的资格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劳动关系的任意一方只能由法人或者组织担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为劳动者个体,因此劳动关系的参与主体双方并不可能同时都属于自然人,也无法同时属于法人或者组织;
相反地,劳务关系中的参与主体双方当事人不仅可以同时属于法人、组织或者公民,甚至还可以包括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的组合关系。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适用法律有所区别,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建立实质性的劳资(劳动)关系,务必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属于平等地位的出资方和受益方,主要涉及到的是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所引发的争议,理应按照相应法规律的规范和调整原则加以解决。当确立劳务关系时,双方可依双方实际情况自主商议决定是否实行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对此法律并不会进行过多干预;
2.主体资格相异,劳动者须满足劳动年龄,具备享有劳动权益及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而雇主则限定为符合法定就业要求的法人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与劳动者建立起实际劳动关系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群组织、企业、个体经记组织、公民经营实体等各种实体。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既可以由两个分别独立的自然人构成,也可由自然人与单位组成,其结构类型相对较为丰富多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在性质层面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者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前者是建立在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基础之上的,当没有明确书面契约存在时,这一行为应按照相关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来予以确认;而后者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等相关法规的制约。在法律适用方面,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而劳务关系则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规定。在主体资格方面,劳动关系仅限于法人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产生,而劳务关系的主体范围则相对较为广泛,可以涵盖法人、组织以及个人的各种组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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