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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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针对《刑法》第四、五、六章中涉及侵犯人身、财产权及社会秩序的轻罪嫌疑人,可能面临一年以下刑罚。决定需基于行为人的悔过表现。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需考虑实践周期至少6个月至1年。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都有哪些

以便于理解,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参考对象主要是针对那些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

其次,在罪名方面,它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无法逃避具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分则中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所述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益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嫌疑。

由于这些犯罪活动可能会被依法判处为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留亦或是单处罚金的惩罚。

再次,从主观层面上看,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有真正意义上的悔悟表达。

此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必须充分考虑并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周期通常是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自人民检察院正式宣布附条件不起诉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期限不适起诉措施,通常是指当检察机关针对那些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判定具备暂不去立刻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理由时,将会为他们设定一个特定的考察期限。若是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尽责地履行相关的社会义务,并且成功完成与受害者以及检察机关达成的相关义务和协议,则此举足以证明其悔过自新的诚意,此时检察机关就有权力依法作出不起诉的裁决。在实行这个期限不适起诉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满足如下的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适用的范围仅限于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其次,所涉及的犯罪罪行必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同时,这类犯罪还必须是依法可能会被判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罪犯;

再次,行为人需展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

最后,进行具体操作前,人民检察院需要先进行内部讨论,并充分考虑听取公安机关和受害者的意见后,才可做出最终的期限不适起诉决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在处理关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那些涉嫌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五、六章中所规定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的轻微犯罪的嫌疑人,他们有望在服刑期间接受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惩罚。然而,做出这一决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展示出足够的诚意和悔过之情。在检察院正式决定对某名未成年嫌疑人采取附条件不起诉之前,需要综合考虑当前的诉讼程序已经历时至少六个月至一年时间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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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如何区分
一、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差异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条件是什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三、期限是什么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该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对于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该怎么区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如何区分
一、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差异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条件是什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三、期限是什么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期限以其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可分为始期和终期,以作为内容的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怎么区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如何区分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二、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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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六种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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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是什么,房屋租赁中的添附物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添附是什么,房屋租赁中的添附物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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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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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的差异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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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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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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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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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与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的认定的事实即是民事赔偿的前提和依据,刑事诉讼中只要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需对事实进行再认定,只是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两种诉讼都基于被告人犯罪的同一事实,因此,将两种诉讼合并进行体现了效率的价值。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具同一性,两种诉讼所需认定的事实亦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需单独认定,具有完全的性,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一被告和同一事实的特征。
综上,所谓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的民事诉讼的事实与行政诉讼中的事实不具同一性,其于行政诉讼单独存在而不具依附性,因而不存在附带的基础。相反,若确立该项制度,将面临着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冲突、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同的矛盾、被告主体不一致及判决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因此,不宜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
1、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主观上必需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应赔偿;
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反诉;
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损失,即精神损失。
4、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上有所不同。人民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5、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审判组织的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附带处理。
6、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的诉讼时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而普通民事案件因性质及主体的不同决定诉讼时效不同,若超过诉讼时效,提讼的原告人即丧失胜诉权。如在实践中,被告人作案,司法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在逃十余年,归案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仍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可见,这与对普通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期限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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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A.1赔付对象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A.2赔偿条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予以赔偿。属于下列情况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
)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快件损失的;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
)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A.3赔偿原则A.3.1总则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A.3.2快件延误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A.3.3快件丢失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A.3.4快件损毁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A.3.5内件不符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A.4索赔程序A.4.1索赔申告寄件人在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可以依据赔偿规定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索赔申告。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索赔申告单给寄件人,寄件人填写后递交给快递服务组织;。A.4.2索赔受理快递服务组织应在收到寄件人的索赔申告单24内答复寄件人,并告知寄件人索赔处理时限。A.4.3索赔处理时限快递服务组织除了与寄件人有特殊约定外,索赔处理时限应不超过:)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个日历天;)港澳台快件为3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A.4.4赔金支付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赔金,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A.4.5索赔争议的解决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依相关规定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如选择仲裁,应在收寄时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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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犯罪案件,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或妨碍社会治理的轻微犯罪,可能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罚金。 犯罪嫌疑人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受害人和检察机关达成义务约定,表现悔罪。 决策前,检察院需征求公安机关和受害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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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附条件的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附条件的合同
案件梳理承诺先吃再买竟被称食霸王药
老林就在一家培训机构给儿子小林报了班,学费两万元,对方承诺高考英语保证过120分。
双方协议约定:若分数低于110分,退还全额学费;若分数介于110至119分之间,退还一半的学费;若考过130分,学员追加1万元给培训机构。根据协议要求,小林必须按照培训机构的安排上课做作业,并参加培训班的考试。若考试不及格,补考一次还不及格,培训机构就不再承担退款的相应责任。
高考放榜,小林的高考英语(含听说)成绩只有98分,老林向培训机构提出退款要求,却遭到拒绝。老林遂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要求培训机构及其投资人刘某返还学费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以案说法
一审支持了老林的诉求,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学费两万元及利息。如果培训机构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刘某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为被告的培训机构和刘某均不服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涉案协议书是由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具备足够的时间全面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培训机构在签订协议前,已对合同风险有认真、全面的考量。老林基于培训机构的承诺,并出于对其信任,将孩子送至该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但最终未获得理想的高考成绩,其损失又岂是两万元可以衡量。因此,培训机构认为小林爸爸损失过低,不应退还两万元的说法明显于理不符。
据此,二审认定培训机构以违反公平原则为由,拒绝履行涉案协议,不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更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期案例所反映的是一种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即附条件的合同关系。无论是教育培训还是商品试用,也不管是减肥承诺还是美容服务,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都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一方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现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诉讼之所以发生,往往是所附条件模糊不清,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最终只得对簿公堂。在浙江普陀审理的案件中,史大爷在一家保健食品店购买了一种以“玛咖”为主要成分的功能型营养干预保健品,双方约定“有效果就付款,没效果一分钱不要”。最终因为双方对于是否有效果产生分歧,而不得不打起官司。在这里,把“有效果”作为付款条件却没有说清楚何为有效,就是典型的概念模糊不清。
在教育培训中,一些培训机构往往承诺考生在达到相应的分数线后才承担付款义务,就像本期广州中级审理的案例中所显示的那样。在这类案例中,既然所附条件十分明确,双方就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如果达到了约定的分数就承担付款义务,否则就不付款,信守合同、一诺千金。
附息国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附息国债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债券按付息方式分类,可分为附息债券、贴现债券、零息债券、固定利率债券 、浮动利率债券 。
附息债券又称分期付息债券和息票债券,是指在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或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息票上标有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持有人可从债券上剪下息票,并据此领取利息。附息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会在偿还期内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
这是一种长期债券,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或每半年按票面利率支付持券人利息,到期时归还持券人本金。
我国最早发行的息票债券是1996年第六期记帐式国债。其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是
1
1.83% ,每年6月14日支付利息。最近发行的息票债券是2002年4月发行的记帐式国债,期限为10年,票面利率为
2.54% ,每年4月18日支付利息。
其中:
P为债券价格,单位:元/百元面值;
C=票面利率(年%)×面值(元/百元面值);
为买方收益率,单位:年%;
为买方自买入至持有债券到期整年利息支付次数,不足一年部分不再计算;
为从买方自买入结算日到下一个最近的利息支付日的天数;
息票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的计算:
其中:
P=息票债券价格
C=年利息支付额
F=债券面值
=据到期日的年数
对于一年支付一次利息的息票债券,我们有下面的结论成立:
1、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平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等于息票利率。
2、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折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高于息票利率。
3、如果息票债券的市场价格>面值,即溢价发行,则其到期收益率低于息票利率。
息票债券的识别标志
息票债券必须有三个显著的识别标志:
1、发行债券的公司或政府机构。
2、债券的到期日。
3、息票利率,即以债券面值的百分比表示的年支付息票利息的金额。
附息债券在发行时明确了债券票面利率和付息频率及付息日,到债券到期日时,偿还最后一次利息和本金的债券。在结算公司办理托管的附息债券,在债券附息日时,发行人委托结算公司通过转帐方式向投资人办理债券附息兑付。
附息债券每次付息时需要进行债权登记,一般每次付息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为债权登记日,债券登记日日终前卖出的不享有本期利息。处于出押冻结状态或回购未到期即待返售的债券,本期利息归原持有人或回购方。在债权登记的付息过程中,发行人不迟于付息日上午将应付利息划至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付息日,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按债权登记日登记的债券托管名册所记载的各持有人的托管余额计算利息,并向持有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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