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有额外协议规定的前提之下,婚前个人财产应依法认定为个人所有,其配偶无权染指划分。
针对关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如在婚内出售,是否应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争议,其实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周详剖析:
1、假如该房产系在婚前由一方独立支付全部款项购得且产权归属登记在一人名下,那么这处房产理所当然地属于已登记者所有。
即便在婚后售出,也应当视作登记者的私有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
2、对于在婚前由某一方支付首期房款并将产权载明为单一人所得的房产,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双方共同承担贷款本息,当夫妻关系破裂的时候,那么二人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贷款以及相应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适当分割;
3、假设在婚前由一方支付首期房款并同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若在此期间二人同样对贷款本息进行了共同负担,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处房产同样被认为属夫妻公有财产,可以进行公平分割;
4、最后,如果在婚前的购房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父母或自费支付首期房款,并将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家长名义下,即实际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当房产在结清贷款后出售,其销售收益并不被法律认可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因此不应纳入财产分割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屋如需增加产权共有人,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首先务必要偿还完毕该房产所负担的全部贷款,待相关机构完成对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后,方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增设姓名的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在婚后就协议添加了一位所有权人的姓名至这套购房贷款房产,然而这并不等同于自动赋予此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相反,该房产仍有可能被视为一方在结婚之前的私人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第78条规定,若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签署了有关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自身的个人资产投入首付款,同时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尔后在离婚后的时期内,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来承担该房产的还款事项,且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的名下,那么在此情况下,离婚时,对于这份不动产将按照双方的协商结果进行分配。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话,则该不动产会判定为登记一方所有,尚未退还的贷款也将作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承担的还款金额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婚前个人所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我们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该房产是由购房者以全额方式购置并办理了完全属于自己的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在婚后将其出售时,所得收益仍然视作购房者的个人财产;然而,若该房产的首付部分以及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均存在,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房产的增值部分及贷款部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首付款是由购房者与配偶双方共同支付,并且贷款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该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最后,如果购房者向父母或者自行支付款项后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除非贷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否则在出售该房产时所获得的收益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交易过程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财产贡献程度来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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