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法被评定为工伤情形下,还是有可能进行残障等级鉴定的。
然而这个过程并不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而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受托进行。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如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接受立案鉴定委托,那么即需与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委托书。
此份司法鉴定委托书应详细记载委托人的名称及其全称,同时还需注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全名;
此外,还应包括相关委托鉴定事项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到重新鉴定这项工作,鉴定该事项会使用在哪个方面,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件情况介绍,需要向鉴定方提供哪些鉴定材料以及鉴定完成后如何归还这些材料等等信息;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鉴定风险的提示以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应就鉴定时间、鉴定费用以及收费方式进行商议,还要详细记录商定时限、权利和义务等,避免出现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没有工伤认定书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吗
若未经工伤认定程序,将无法启动劳动能力评定环节。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法律规范,劳动能力鉴定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法定代理人向设立在各专责市级范围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必须提交涵盖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职工工伤治疗的具体资料文件。因此可以明确,如未完成工伤认定步骤,则无法得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事宜。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就工伤认定事宜主动提出申请,受伤员工本人有权以个人名义提出该等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在正常情况下,个体虽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权益的支持,但是仍然可以自行发起进行残疾程度评估,然而,这种评估并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而是需要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来执行。在启动评估程序之前,首先要签署《司法鉴定委托书》,这是委托双方的正式法律文书,需要明确地载明委托人的完整姓名、被委托方的名称、鉴定的具体内容、所提供的材料清单、鉴定的预期目标结果及费用支付等方面的详细信息,同时还应包括鉴定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及其应对措施,以及委托和受托双方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有效降低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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