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是针对房产的居住价值进行补偿,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城乡户籍,只要在父母过世后,经由合法遗嘱进行遗产继承,便可平均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房屋所在土地的价值补偿,仅限那些仍然保留农村户口的被分配者享有,也就是说,城镇户口的当事方在面临房屋拆迁时,只能获得房产居住价值所带来的现金补偿,且对于涉及到与拆迁相关的安置政策以及宅基地土地价值的问题,他们都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权益。
究其原因在于,村集体所拥有的耕地及宅基地,其所有权仅限于符合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求的人员才能享有。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个家庭只可申请一件宅基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住房,即一个家庭只有一处法定用于建设住房的宅基地。
同时,法定宅基地的面积应严格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且农村村民在出售或租赁自家住房时,将失去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资格,目的在于防止对于宅基地的滥用申请。
另外,为保证权利的延续性,若当事人的子女有意愿在农村兴建住房,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宅基地资格。
依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欲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便是正式申请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宅基地拆迁涉及法律有哪些
国务院于2019年颁布的《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以及转让,应遵循国家对土地管理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政策。而对于被赋予宅基地使用权的人们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公有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且有权利在这片土地上兴建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然而,如果宅基地由于自然灾害等人为或非人为因素而消失了,那么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将宣告终止。
同时,对那些失去宅基地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分配宅基地。当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者消失时,应立即依据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在我国,拆迁补偿主要由房地产居住价值与土地价值两个方面构成。相较于城市户口继承人来说,他们只能获得房屋补偿货币,而没有权利享受土地价值以及相关安置政策。然而,农村户口的继承人则可以享有土地补偿权益,但是需要受到“一户一宅”政策的制约:即每一个家庭只允许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如果出售或者租赁住房,将会失去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同时,其子女在建造新房时也必须满足相应的宅基地资格要求。申请宅基地还需要经过正式的分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耕地以及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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