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在我们的现行法规中,交通事故的处理是允许采取风险代理方式进行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这几类案件,并不适合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制度。
然而,对于交通事故类案件,并没有明确禁止实施风险代理收费方案。
请您知晓。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来说,如果委托人已经了解政府所制定的指导价格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方式,那么从事该项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接受这样的需求,但需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关于婚姻、继承方面的争议案件;
其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则是对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等涉及到人身利益的权益主张;
最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也是适用不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范围之内等等。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是保险公司承担吗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事宜,对于侵权方而言,保险公司只愿意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通常情况下,法院宣判结束之后,诉讼费用便会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过失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因此,保险公司无意承担赔偿以外的诉讼费用。当然,若理赔一方在一审判决后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且在二审裁决中败诉,那么这起上诉案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将不由被上诉人负责,而是由上诉人即保险公司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现在法律所规定的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交通意外案件可以采取新型的风险代理制度进行处理,但是涉及到刑事犯罪、行政管理、国家补偿以及群体性诉讼等领域,则不予适用。针对于民事案件中所牵涉的财产方面的纷争问题,如果当事人坚决要求并得到了委托,那么律师事务所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在遵循政府相关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接受此次风险代理服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婚姻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人身权益主张以及劳动报酬请求这几个方面的事项,不得采用这种方式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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