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出嫁女儿能否享有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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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嫁女性在未迁移户口且未获取新土地承包权时,无论在农村还是小型城镇,都可继续享有原土地承包权益及征地拆迁补偿。如户口迁至他村但保持原有承包权,出嫁女性在征地时有权获得补偿;反之,若已在夫家取得承包权,则娘家土地权益丧失,无权获得娘家征地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出嫁女儿能否享有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出嫁女儿能否享有

出嫁之后户口没有迁移出去时,此时的已婚女性与其他村民相同,都能享受到农村宅基地或田地上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尽管妇女已经步入婚姻殿堂,但若在新居住地未能获取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的原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本的承包地,因而这些女性依然保有土地承包权益,并且在面临征拆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享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若妇女出嫁后将户口迁往了小型城镇,在此种情况下,她们同样拥有权利取得征地补偿款。

在承包期限之内,发包方是禁止收回承包土地的,同时也是严禁随意没收的。

如果家庭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内全家迁移至小型城镇落户,根据承包人自身的意愿,应考虑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因此,当遇到征地拆迁事件时,出嫁后将户口迁入小型城镇的本村女性便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对于妇女出嫁之后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庄的情况,我们也需把握住以下两个因素进行分析处理:

首先,如果户籍虽已迁出,却并未在老公家中获取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居所在村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保持完好无损,在这种情形下,此类出嫁女性在面临征收土地之时,理所当然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款项;

其次,若出嫁女将自己的户口从娘家迁出,在老公家中成功取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失去了在娘家村委会所享有的那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涉及到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对此类出嫁女性进行补偿的做法显然不合理,她们无法合法取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农村土地征收是按实测面积吗

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确认土地所有权是以其实际存在的范围为依据的。对于征收土地的具体事宜,往往会综合考虑土地的区位条件、应用方式以及占地面积等多重因素,进而参照市场上的评估标准来设定合理的价格。而关于征地的性质及其相应的面积,我们通常会以上述的土地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权属档案记录数据为准予以核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农村或者小镇的环境下,女性在没有办理户籍变更手续并且尚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行使原来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益以及对于因土地征用拆迁而产生的赔偿金的获得权利。若是已将户籍迁往另一个村庄并仍保留原有的承包权,那么在面临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该出嫁的女性也理应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然而,如果她已经在丈夫家庭中取得了承包权,那么她在娘家的土地权益将会自动失效,无法再享受娘家因土地征用而带来的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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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的确认,通常以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联盟当事人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可否依赖于乡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为认定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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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限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因,侵害妇女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通常不宜认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阁为因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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