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九十一条的阐释,洗钱罪的共犯主要是指那些与主犯存有共同故意,且有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及性质的行为。若共犯的行为满足了洗钱罪的构成要素,例如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跨境转移资产或采取其他手段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那么该共犯将会被视为洗钱罪的共犯。关于共犯的量刑,依据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若共犯的行为情节轻微,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是单位犯罪,则应对单位施加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处罚。因此,共犯的量刑将根据他们在洗钱犯罪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若共犯的行为对犯罪的顺利完成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洗钱罪共犯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洗钱罪乃指为了遮盖或隐藏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之组织犯罪、恐布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所获得的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而实施的行为。对于触犯此项罪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处以洗钱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洗钱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洗钱罪中的共犯,通常是指那些明知为主犯的行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且在刑事活动中积极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人员。这些共犯可以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等多种手段,来推动和实现洗钱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裁决。情节较轻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而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当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仅该单位本身会受到法律制裁,其直接责任人也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共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主要取决于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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