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中,全部共同所有人均将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家庭财产的独特属性,通过合理协商来确定最终的各自归属权。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的发生均可能成为再次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原因:
(1)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隐瞒、转移、变卖、破坏甚至毁灭等行为,或运用虚假证据制造债务以达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目的;
(2)在离婚协议签署之后,未曾被分配到应有的共同财产份额,因此,有权提出重新分割要求;
(3)想要调整或撤回已经达成的协议,需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有效举证并向法庭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处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事宜时,各共有人必须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充分协商以确定最终所属权。例如,若有任何一方存在故意隐瞒、非法转移或者虚假编造财产或债务等行为,意图通过此种方式重新分配财产权益;那么在离婚程序结束之后,未能获得应有份额的那一方将享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财产进行再次分割。此外,在离婚发生后的一年之内,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仍然具有可调整性或可撤销性,但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并且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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