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共犯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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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法人实体亦可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这条法律条款明确阐释,在与国家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位职权之便,非法侵占公有或者国有的财产为其个人所使用之行为有所勾连者,倘若对该种贪污行径予以合谋并行,则应以共犯的性质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若法人实体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同时实施贪污行为时,那么就可以将该法人实体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者来加以判定。
单位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共犯

一、单位能否成为贪污罪共犯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法人实体亦可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这条法律条款明确阐释,在与国家公职人员借助其职位职权之便,非法侵占公有或者国有的财产为其个人所使用之行为有所勾连者,倘若对该种贪污行径予以合谋并行,则应以共犯的性质进行定罪量刑。因此,若法人实体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同时实施贪污行为时,那么就可以将该法人实体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者来加以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单位能否成立拐卖妇女罪

单位本身并不具备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资格,因为该项犯罪的主体必须为普通公民。在实践中,若有多个个体联手实施这类非法行为,将被视为团伙犯罪。而当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或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拐卖妇女儿童活动时,无疑会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自由权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这种行为也被视为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阐述,法人团体同样也有可能成为此类犯罪案件中的共犯主体。这项法律规范清楚地指出,如果法人团体与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资产供个人私用,并且这种贪污行为是经过双方共同策划和实施的,那么他们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当法人团体与国家公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该法人团体无疑需要被视为贪污罪的共犯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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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共犯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2、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属于情节较重范畴。 在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有哪些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 第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集团中个别成员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 第二,对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第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 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的数额。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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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可以由不同主全地位的人构成,例如女子也可以成为罪、奸淫罪的共犯。司法中只要能证明其与罪主体相勾结,利用罪主体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可以认定其罪共犯的主体地位。
共同罪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故意的行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依据共犯的不同,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一)相同主体的共同
相同主体的共同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的犯罪人都是特殊主体,都有是法律上有所规定的。不同职务种类的主体,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到各自所随后的刑事责任。
相同主体共同最常见的形式是犯罪的窝案、串案,这类共同的特点是利用工作关系所形成的职责分工,以职务行为为掩护,合伙侵吞、骗取、盗窃公共财物并据为已有。这类共同危害大,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主要领导、业务人员参与。实践中应注意查清事实,应将主犯与非主犯区别对待。
(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不同主体的共同是指有罪的共犯参与下的共同犯罪。罪的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伙同的其他人员。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规定,不同主体的共同,应定性为罪,伙同的行为人,虽然单独不能构成罪的主体,但在此应定为罪的共犯。
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也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不能机械地局限于从犯或者胁从犯,起到主犯、教唆犯甚至首犯作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贪污罪的共犯有哪些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2、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属于情节较重范畴。 在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有哪些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 第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集团中个别成员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 第二,对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第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 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的数额。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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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判决情况,共犯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2、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属于情节较重范畴。 在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有哪些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 第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集团中个别成员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 第二,对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第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 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的数额。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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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介人员可以作为贪污共犯么
[律师回复] 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中介人员可否成为共犯 一、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一是要查被告人的口供;二是通过客观行为来分析,如动用公款的手段、对帐目的处理、公款的用途,是否有归还能力,是不想还,还是不能还?如采用支取公款不记帐,销毁支票存根和银行对帐单的手段将自已经管的巨额公款支出使用,虽然部分公款被挥霍,但没有采取平帐或销毁帐目等其他手段改变公款的所有权,此后还陆续归还少部分,这就表明被告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不是罪。 二、中介人员可成为共犯吗 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中,国家工作人员隐匿国有财产实施,需要中介组织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作虚假验资、评估、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那么,中介组织人员是否因而成为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罪的共犯呢?我们认为,从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似乎应当作出肯定的回答。但是,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看,则应当作出否定的回答。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笔者看来,刑法总则的规定在总体上对刑法分则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当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应视为总则指导的例外,不能借口总则的相关规定而排斥特别规定的适用。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原本就是相关犯罪的帮助犯,比如行为人将虚假证明文件提供给他人虚报注册资本,原本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帮助犯;将虚假证明文件提供给他人用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原本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帮助犯;将虚假证明文件提供给他人为隐匿国有资产服务,原本是罪或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帮助犯,但是,刑法既然已经将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为罪,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就不能再以相关犯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了,否则,特别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帮助作虚假验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人员,应当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帮助犯而成为其罪的共犯。 三、多少构成犯罪 1、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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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罪。
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修改者注:收受回扣款的行为是或商业不是)。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罪,显然只能公款,而不能“劳务”。使用单位雇用的人干活不构成)。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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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有单位犯罪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贪污罪有单位犯罪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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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有哪些情节,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的共犯如何认定,有哪些处罚情节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 (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五是共同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2、共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属于情节较重范畴。 在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公共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都定为贪污罪,只有当各共同犯罪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时才能以罪的共犯论处;若没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就只能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有哪些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 第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集团中个别成员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 第二,对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第三,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 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的数额。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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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12万,个人贪污4.8万,怎样处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12万元的,无论是个人分得多少都按所参与的总数额为量刑的依据。12万元属于《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数额较大的范围,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不能免除处罚的,不是累犯的,可以缓刑。r法律依据:r《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r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r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r对于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rr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r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共同贪污中从犯退款后可以缓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贪污中从犯退款后可以缓刑吗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中从犯退款后能否判缓刑还要看具体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共同不超过20万元,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判缓刑的可能性。如果超过2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判缓刑的可能性极小。因为缓刑只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满3万元不满20万元)、“数额巨大”(满20万元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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