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即所谓的“危险驾驶罪”,其惩罚方式主要包括拘役和罚金两种。
拘役,作为一种短暂地限制犯人自由的法律制裁手段,通常对被判者实施时间不会超出一年;
换言之,即便在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适用有期徒刑这一长期刑罚,然而,具体的刑期长短将取决于案情的具体情况,且通常情况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不会超过一年。
若该类犯罪行为还涉及到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力度较大的相关法规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之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惩罚措施主要聚焦于以下两点:首先,处以拘役;其次,课以罚款。其中,“拘役”乃是一种临时性限制被告人行动自由的刑事措施,其判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整年度。然而,尤其在特定状况下,酌情考虑后亦有可能适用更为长期的有期徒刑,然同样地,这部分徒刑的时长往往也不会超出一年。倘若犯罪行为已经触碰并且构成了性质更加恶劣的罪行,则应依法按照最严厉的重罪条款进行量刑并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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