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指出,对于已经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各种类型犯人,只要他们在改造过程中展现出深切的悔悟之情或者荣获奖章,都有权利获得一定程度的减刑。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这一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阐述在审判之后进行逮捕和定罪环节中的犯人是否能够享受减刑待遇。
然而,基于刑法减刑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推断出,只要犯人在执行其判决的期间内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或者为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那么他们就有资格提出减刑申请。
因此,尽管有些犯人可能是在审判结束后才开始服刑,但是只要他们在服刑期间满足了减刑的相关要求,从理论上来讲,他们仍然有权提出减刑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逮捕后判刑可以缓刑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所规定,被依法逮捕后的被告,如若符合特定情形,依然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所谓缓刑,即对于那些触犯刑法却不必立即面临刑事处罚的罪犯,给予其在一定期间内,附着相关条件,暂缓履行原判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凡是在服刑期内深感悔过并展现出明显善举或成就卓越者,均可提交减刑申请。虽然此法律条款并未明确表示审判后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申请减刑的权利,然而,按照减刑的实质要义来看,无论其何时开始接受监狱服刑处罚,任何正在服刑期间积极进行自我改造且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罪犯,都具有提出减刑申请的资格。因此,对于那些在审判完成后被收监服刑的罪犯来说,只要他们符合减刑的相关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完全有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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