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于201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被告人为其罪行向受害人所导致的经济损害,除了应依法接受刑事惩罚之外,尚需视具体情形而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倘若某人因擅自挪用人事或公共资金等从事违法犯法行为,并且此举对国家或其所属单位带来了经济上的利益损失,那么在他承受刑事责任之后,仍需负起相应的经济赔偿义务来弥补这些损失。
因此,触犯挪用公款罪名的被告人,即便在面临判刑的严厉惩处后,也必须如数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资金,除非在法律方面存在特殊情况或该被告人已以其他正当途径自行填补了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明确规定,涉案人员倘若涉嫌侵占国家公款的犯罪行为,不但应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同时还必须对因其不当行为而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予以全面赔偿。由此可见,即便被告人在经历了刑事司法程序之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也不能规避其全额归还侵占的公款这个义务,除非在法律法规中另有特殊规定或者被告人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对所造成的损失实现了充分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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