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涉及到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中,可以允许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能够独立适用附加刑;
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在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也必须保证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时,也需要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若醉酒驾驶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况,同时还需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法定条件,便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醉驾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醉驾行为若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可能免予刑事制裁:
1.移动车位:醉驾者的初衷并非上道路行驶,而仅为调整车辆位置,且期间并未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2.突发事件:由于情势紧迫,面临突发状况,需要驾驶机动车,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未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3.自愿放弃驾驶:饮酒后驾驶一段路程后,主动放弃继续驾驶,且并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4.延迟酒驾:饮酒后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数小时或一夜之后返回酒店取车行驶,尽管此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然达到了酒驾标准;
5.尚未驶离:驾驶人在被发现醉酒驾车上路之前,车辆尚未驶离;
6.醉驾追尾:在醉驾情形下,即便被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追尾方仍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对于被指控犯有醉酒驾车罪行的嫌疑人和被告们,如果其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执行独立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及以上等严厉刑罚,然而并没有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性的情况下;或者由于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哺乳期等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状况;亦或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时,均可以考虑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