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判决正当防卫罪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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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刑法》第二十条,公民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合理防卫未超限度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若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可能担责但会宽大或免罚。对严重暴力犯罪如谋杀等防卫致伤死,不算防卫过当,不担刑责。检察机关审案会结合实际情节判断是否正当防卫及应否担责。
检察院判决正当防卫罪怎么判

一、检察院判决正当防卫罪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若一位公民在面临自身或他人人身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时,为了有效地防止此类侵害的继续发生,采取了必要且合理的防护措施,且在此过程中,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未超越必要的限度,从而致使不法侵害方受到了伤害,那么此种行为便可视为正当防卫,并不构成犯罪

然而,若正当防卫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给对方带来了重大的损害,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防卫过当

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法院通常会考虑到事件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宽大处理或者免于处罚

对于那些正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行为,例如谋杀、故意伤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情况,如果遭受上述侵犯的一方进行了自我防卫,且因为防卫行为而导致了加害方的伤害或死亡,根据此条款的详细规定,这类行为不应当被视为防卫过当,受害方也无需因之承担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检察机关在审判涉及正当防卫罪的案件时,会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和各种情节来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检察院判决盗窃罪量刑多久

若触及本法规定,一般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相应惩罚措施;如盗窃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而对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极端恶劣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必要且合理的防卫措施,如果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那么这样的行为便被视为正当防卫,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然而,如果在防卫过程中出现了防卫过当的情况,导致他人受到重大损害,那么当事人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通常会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对于那些情节极其恶劣的暴力犯罪案件,例如谋杀罪等,如果当事人在进行防卫时导致对方受伤甚至死亡,那么这种行为也不算做是防卫过当,所以当事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会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以及法律条款来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并且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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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正当防卫的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正当防卫中,正当防卫的定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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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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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在日常生活或者警察日常值勤中意见不合发生口角争执而导致的警察报复性攻击,性质接近流氓斗欧,按理说如果只是口头争执警察无权攻击普通人.:由于在日常生活或者警察日常值勤中意见不合发生口角争执而导致的警察报复性攻击,这得分析着说。如果属于轻微的拳脚,不至于有生命威胁,可事后对其进行投诉并要求赔偿,若与之对打,只能将事态扩大不仅不存在防卫,至少会成为殴的参与者甚至有故意的嫌疑;但若是动用刀枪棍棒等并足以构成生命危险时可以进行必要的防卫,但只能以逃避非法攻击为限度,这也可以说是属于紧急避险。若超过限度的对抗,则会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甚至存在故意的嫌疑;
3.警察身穿警服主观故意进行殴打,侵害,谋杀,,抢劫等犯罪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身份的人都不可以触犯法律。当具有警察身份的人故意犯罪时,他的行为绝对不能代表国家赋予他的执法权,因此,这只能是他的个人行为,这时他的身份不再是警察而是犯罪嫌疑人,为制止其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对当事人或国家、集体、他人的人身财产的非法侵害的正当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以达到阻止为限度,否则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你的补充内容其实已经包括在这里面了。但得注意:若是“击毙”,你的武器从何来如是自备的,则有“非法持有”的犯罪嫌疑,若是从其手中夺得,那他在失去犯罪工具(凶器)后就不再对被侵犯对象构成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这时的“击毙”行为已经不是防卫而是属于故意杀害了。附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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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在日常生活或者警察日常值勤中意见不合发生口角争执而导致的警察报复性攻击,性质接近流氓斗欧,按理说如果只是口头争执警察无权攻击普通人.:由于在日常生活或者警察日常值勤中意见不合发生口角争执而导致的警察报复性攻击,这得分析着说。如果属于轻微的拳脚,不至于有生命威胁,可事后对其进行投诉并要求赔偿,若与之对打,只能将事态扩大不仅不存在防卫,至少会成为殴的参与者甚至有故意的嫌疑;但若是动用刀枪棍棒等并足以构成生命危险时可以进行必要的防卫,但只能以逃避非法攻击为限度,这也可以说是属于紧急避险。若超过限度的对抗,则会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甚至存在故意的嫌疑;
3.警察身穿警服主观故意进行殴打,侵害,谋杀,,抢劫等犯罪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身份的人都不可以触犯法律。当具有警察身份的人故意犯罪时,他的行为绝对不能代表国家赋予他的执法权,因此,这只能是他的个人行为,这时他的身份不再是警察而是犯罪嫌疑人,为制止其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对当事人或国家、集体、他人的人身财产的非法侵害的正当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以达到阻止为限度,否则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你的补充内容其实已经包括在这里面了。但得注意:若是“击毙”,你的武器从何来如是自备的,则有“非法持有”的犯罪嫌疑,若是从其手中夺得,那他在失去犯罪工具(凶器)后就不再对被侵犯对象构成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这时的“击毙”行为已经不是防卫而是属于故意杀害了。附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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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二、能否对动物进行正当防卫对动物侵袭的问题要作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动物的侵袭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动物去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猎犬是甲毁损他人财物的工具。这时如果乙殴打猎犬,表面看来,乙是对猎犬加以反击,但实际上受损害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反击猎犬,就是损害甲的财产利益。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正当防卫行为。

2)某人的动物被别人驱使而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张三把李四的牛偷偷牵出来去撞王五,王五把牛打伤或打死。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打死牛并不是张三的财产,王五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因而,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其行为正好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相符。紧急避险相对正当防卫的一种重要不同就是所损害的不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是与侵袭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王五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紧急避险。

3)某人的动物自己伤人,造成对别人的威胁或损害,结果被人打伤或打死。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类而言的,动物自身的行为在刑法上谈不上什么不法侵害。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存在所谓正当防卫问题,应视为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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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属于非正当防卫还是正当防卫?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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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对象是警察,警察可以做正当防卫吗
[律师回复] 下列几种情况下被警察攻击时候可以采取正当防卫
1.被警察误认为是犯罪份子或误认为正在参与犯罪,事实并没有犯罪并且没有明确犯罪行为,只是警察主观盲目判断或者判断错误.:被警察误认为是犯罪份子或误认为正在参与犯罪,此时警察并没有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构成严重的威胁,完全可以在以后说清楚,故此是若是不服从警察的指令以至与警察动武,这不仅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反倒会构成嫌疑;
2.由于在日常生活或者警察日常值勤中意见不合发生口角争执而导致的警察报复性攻击,性质接近流氓斗欧,按理说如果只是口头争执警察无权攻击普通人.:由于在日常生活或者警察日常值勤中意见不合发生口角争执而导致的警察报复性攻击,这得分析着说。如果属于轻微的拳脚,不至于有生命威胁,可事后对其进行投诉并要求赔偿,若与之对打,只能将事态扩大不仅不存在防卫,至少会成为殴的参与者甚至有故意的嫌疑;但若是动用刀枪棍棒等并足以构成生命危险时可以进行必要的防卫,但只能以逃避非法攻击为限度,这也可以说是属于紧急避险。若超过限度的对抗,则会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甚至存在故意的嫌疑;
3.警察身穿警服主观故意进行殴打,侵害,谋杀,,抢劫等犯罪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什么身份的人都不可以触犯法律。当具有警察身份的人故意犯罪时,他的行为绝对不能代表国家赋予他的执法权,因此,这只能是他的个人行为,这时他的身份不再是警察而是犯罪嫌疑人,为制止其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对当事人或国家、集体、他人的人身财产的非法侵害的正当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以达到阻止为限度,否则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你的补充内容其实已经包括在这里面了。但得注意:若是“击毙”,你的武器从何来如是自备的,则有“非法持有”的犯罪嫌疑,若是从其手中夺得,那他在失去犯罪工具(凶器)后就不再对被侵犯对象构成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这时的“击毙”行为已经不是防卫而是属于故意杀害了。附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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