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因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以上就是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什么是行政处罚,它有哪些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其所涵盖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共计七项。这七个行政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给予警告性惩罚;
(二)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
(四)要求法定对象暂停生产经营;
(五)暂时扣留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六)对违法者实施行政拘留;以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首先,以行政法律角度而言,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实施并可能产生法律效力或其他实质性影响的特定行为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将行政行为的概念划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来进行解读:首先,行政行为并非任意行为,而是由特定的行政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的;其次,这些行政机构或者个人所采取的行动必须是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并且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最后,这些行为必须具备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上便是对行政行为的全面而准确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