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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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有以下这些:财产直接损失证据:(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2)财物损失清单。(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有以下这些:1、财产直接损失证据:(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2)财物损失清单。(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2、间接损失证据:(1)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运营证以及运营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明车辆有运营资格且有运营任务。(2)行驶线路和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4)受损物品批发价格和自己所在地区零售价格差,以证明货物损失了必将获得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裁决通常依据以下法规条款来执行:

首先是对于损毁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的行为,其责任主体恢复原状或者以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规定,任何故意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进行侵犯并导致损害的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再者,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则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额赔付责任;若仍有不足,剩余部分将按照规定方式进行赔付负责: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有过错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则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2)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机动车一方应根据过错程度适度减少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确无过错,最多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财务问题上,以下是一些可能需要提供的财产损失证据样本:首先,关于财产直接损失的证据,可以参考下列各项:(1)车辆遭受损坏后的整体评估报告、维修工作的具体进度安排和相关的费用发票;(2)详细列明财物损失程度与范围的清单;以及(3)动物因受伤而丧失其实际功用或者不幸丧命,经价格评估部门鉴定后得出的评估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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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有哪些
1、直接财产损失: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财物损失清单。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2、间接财产损失:行驶线路和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受损物品批发价格和自己所在地区零售价格差,以证明货物损失了必将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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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是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
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
第二位的救济。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包括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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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 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 第二位的救济。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包括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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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有哪些
财产直接损失证据: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财物损失清单。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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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都有哪些证据
1、直接财产损失: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财物损失清单。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2、间接财产损失:行驶线路和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受损物品批发价格和自己所在地区零售价格差,以证明货物损失了必将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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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需要哪些证据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证据有以下这些:财产直接损失证据:(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2)财物损失清单。(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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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造成了公司的财务损失,需要按照规定受到惩罚,请问有谁知道财务损失治安处罚依据是什么吗?
[律师回复] 故意损毁财物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拘留五日,可并处罚款二百元;
  
2、情节一般的,处拘留七日,可并处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3、情节较重的,根据案情,按三档处罚:处拘留十日,可并处罚款五百元;拘留十二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拘留十五日,可并处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情节较重的情形:
  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1)哄抢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三百元以上,抢夺财物价值二百元以上的;
  
(2)哄抢财物价值不到五百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不到三百元,抢夺财物价值不到二百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因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受过处罚或者一年内实施二次以上同类行为的;
  
(二)哄抢、抢夺、故意损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的;
  
(4)聚众哄抢、抢夺、故意损毁财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
  
(5)哄抢、抢夺财物拒不交出的;
  
(6)哄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听劝阻的;
  
(7)驾乘机动车抢夺或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哄抢、抢夺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故意损毁财物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以上就是财务损失治安处罚依据的具体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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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财产损失证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提起诉讼的证据;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证明身份的证据;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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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公私财产受到损失的认定是什么,公私财产受到损失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首要罪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于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般来讲比较容易把握,但是各地对于放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尤其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把握却是做法不一,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我拟从如下方面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谈谈我的看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并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为例,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考虑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同),是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标准,也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标准。而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但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还是成立失火罪的客观方面的结果标准,二者是一致的。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掌握的标准却是不同的,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逻辑上来讲,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明确了该立案追诉标准对人民审判案件时所具有的参照适用作用。此文件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标准一》,我认为《标准一》也同样应当具有参照适用作用。
三、由于人民审判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的案件作出处理,公诉机关在公诉时应当遵循《标准一》确定的标准,而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公诉书必然受该标准的约束,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就擅自降低标准,而人民也不应放弃本身的裁判职责去履行公诉人职责,导致角色错位,破坏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损害司法公正。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五十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对于决水、爆炸等犯罪也是适用的。
就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来看,一般在造成了50元的损失是往往就会认定属于重大损失,而此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罪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失火罪当中,由于情况不同,自然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也是与放火罪不一样。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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