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因为证据不足,检察院退回需要补充侦查,后面的情况取决于补充侦查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在某些情况下,确实有可能产生监禁的情况。如果在取保候审的阶段中,涉案人员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范,那么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拘留,使其无法继续自由活动。
2、针对具体情景,以下几类行为会导致被拘留以及逮捕:
首先,如果涉嫌者处于可疑状态,可能涉及到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其次,若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的现实隐患;
第三,当存在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妨害证人作证或者串谋等情节时,也很难避免被拘捕的命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若在取保候审阶段出现证据缺失较严重、无法支持案件的审理等情况,检察机关有权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与补充证据。后续的处理进程则将直接受补充侦查工作开展效果的影响。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涉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时,他们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详细的证据搜集标准;同时,如果人民检察院有理由怀疑已有证据的可靠性,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就资料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详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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