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要求是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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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执法的要求是

一、行政执法的要求是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执法的种类有哪些

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其具体可以按照裁量权的规模这一标准划分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以及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两种类型;而根据执法方式的差异性,则可以将之细分为依职权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依申请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两大类别

此外,依据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性质,还可以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区分为单方面履行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双方面共同参与的行政执法行为等不同形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程序规范原则。提高效率原则。方便民众原则。诚信原则。权力与责任相称原则。行政部门在执行公共事务管理时,必须遵守各项法定制度、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如若无法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部门就不应擅自做出任何可能影响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合法利益,或是加重他们承担额外义务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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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1.催告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标注明确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过催告程序,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与催告书的送达要求基本相同
3.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中止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中止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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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要求是什么?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要求是:不得少于2人,提供执法证明和文书等,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有关执法情况,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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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是什么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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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强制执行是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可以达到所要求的行政管理目的和状态,那么关于行政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遵循的要求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先动员后强制。
(2)优先选择轻微方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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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行政处罚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的问题,希望你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你了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
  
1、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间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1、第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3、第六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4、第七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5、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6、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7、第十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结果的公示主要以互联网为载体,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间一般可维续5年。当然如果对行政处罚结果有变更的,行政机关也会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信息并在20日内作出重新的信息公开,同时对其变更原因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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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是什么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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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邻居家孩子今年刚上初中,最近因打架被处罚,但是不需要去拘留所,我是想问问不送所执行行政拘留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行政拘留是短期羁押人身,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对于一些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处罚手段,一定程度上能达到惩罚和教育行为人的目的。但是,行政拘留毕竟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应当慎重适用,并且为了避免行政拘留给某些人带来消极影响,坚持对未成年人治安处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充分保障老人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规定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有四种: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比较特殊的群体,一般都没有脱离父母的照管,绝大多数还在上学,特别是这些人正处在身心发育的关键阶段,心智不成熟。因此,他们违反治安管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时,不宜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宜通过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来达到教育的目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相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讲,这部分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较为成熟,但是他们毕竟还是未成年人。因此,这部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予以处罚时,同样应当坚持和贯彻重在教育的精神。当然,也有必要区分情况。这部分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避免采取行政拘留处罚这一教育方式,宜通过其他教育方式予以教育;而对于并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于其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不良习性,如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时,还是应当并通过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这部分未成年人予以帮助教育。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从人的身体发展规律上讲,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处于人生的晚年阶段,其身体已经开始衰老,行动不是很灵便。当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能够体现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保护,符合现代社会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精神。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这类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主要考虑是保护婴幼儿、尊重和保障人权。怀孕的妇女,与一般妇女不同,她有孕在身,行动和生活上会有一些不便,并且为了不影响腹中的胎儿,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孕妇,如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同样,为了保障婴儿的健康,对于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在其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时,同样应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是符合和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的,以上是不送所执行行政拘留是什么意思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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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为了应酬喝了很多酒来着,开车被抓住了,罚款了200,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有什么的
[律师回复]
1.文书结构
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
(2)正文 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被处罚单位(人)——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等内容。
违法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要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处罚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要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告知事项——告知缴纳罚款的途径,即收缴罚款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即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途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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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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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行政赔偿执行申请书怎么写啊,我最近想帮我弟弟去申请行政赔偿,因此才来咨询的
[律师回复] 申请人:_______市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号_______大厦_______室;
  电话: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机关:_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不服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请求对此决定予以驳回。
  
2.执行回转668280.32元及双倍利息。
  
3.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2年8月13日,_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法庭强行划拨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280.32元。对此,我公司多次提出异议,并于2003年4月9日正式向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2003年6月5日,_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发来(_____)_____赔字第_____号lt;lt;不予赔偿决定书gt;gt;。我公司不服该决定。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定书》以2002年1月21日我公司函告与支_______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为由,认为“既然房合同无效,对支_______在______市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的购房款应列入支_______被执行财产的范围内”。我公司认为,_______区人民法院的这种认识是无法律根据的。
  
二、_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定》中认定:“在执行过程中,支______提出其在_____市_____投资有限公司有房款 668280.32元。有该公司财务收据为证。”_________区人民法院给我公司送达的6张票据中,2001年6月18日购房款50190
2.00 元,2001年9月30日购房款135630.00元。可是,_______区人民法院根据这两张票据怎么会认定为668280.32元呢?并且以此票据扣划我公司银行存款668280.32元。这难道不是不是_______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的错误吗?况且,事实上支________从未向我公司支付过一分钱,63753
2.00元房款是倪_______、倪______支付的 。再有,这两张收据不能作为法律住依据,收据上明确写有以这两张不能使用的收据扣划我公司银行存款,是不符合规定的。
  
三、_______区人民法院送达的6张票据中有4张是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2月3日的发票。_____区人民法院根据其他法人的发票扣划我公司的银行存款,这难道也是合法的吗?
  
四、2003年8月13日是,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来我公司执行之前,2001年4月19日______市_____西区人民法院已将倪氏兄弟二人所购买的012号、013号商品房查封。_____区人民法院明知不能重复执行,但仍然不顾法律规定,坚持强和扣划。作为司法机关,这不是明显的知法犯法吗?
  
五、________区人民法院执行中有违反程序的行为。
  综上所述,______区人民法院不顾法律规定,错误扣划我公司银行存款,侵犯我公司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_____市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市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汪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以上是行政赔偿执行申请书怎么写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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