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要求是:不得少于2人,提供执法证明和文书等,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有关执法情况,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要求是什么?

一、 行政处罚法人员要求是什么?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要求是: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需要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行政法规来进行处理的,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7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6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要求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4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1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1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2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0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6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5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4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0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0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1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4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0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7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5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行政处罚罚款如何执行
关于行政处罚中罚款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是相互分开的。除了行政法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以外,其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的。
10w+浏览
行政类
姑姑在上海有一套房子,前几天,因为与原房主产生了经济纠纷,现在该原房主将她告上了法庭。昨天她的家本热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扣押了,但是她很疑惑,想要知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都有什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权 和行政许可权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 的即时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它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益影响更大,所以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 只能由行政机关来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 个人。
(2)行政机关中,只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才 能实施,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实施主体。换言之,不是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不是行政机关的“天然”权力,本法也没有概括授权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每个具体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需要 由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单行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同时,一般会明确规定实施该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而未被授权 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权。
(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本法在附则中对授权 组织实施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授权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要具备几个条件: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分别根据证券法、保险法、电力法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 能,一般的组织不得被授权成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 是法律、行政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组织,地方性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不得成为实施主体;必须在法定授权 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即在法定范围内独立 实施强制措施,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产生 的法律责任或者法律后果。被授权的组织经法定授权后,遵守 本法对行政机关的所有规范。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5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1.催告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标注明确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过催告程序,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与催告书的送达要求基本相同
3.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中止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中止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处罚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警告的执行方式是指告知具体行为人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向其发送法律文件。当然,他们也可以口头,或通过电话等。但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做相关的记录。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此时的警告一般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吗?
行政强制执行不是行政处罚,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方面的概念,在目的和具体的知识性方式当中都存在着差别,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是为了当事人必须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是行政处罚的话它具有处罚的性质。
10w+浏览
行政类
监外执行对于执行人员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5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多少?
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对于执法人员的询问,当事人应该积极配合,如实回答,询问过后,执法人员应该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字。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少于多少人?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行政处罚如果是很轻的,适合走简易程序流程的基本上对于执行处罚的执法人员没有明确的要求,但是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则需要至少两人执行处罚程序。
10w+浏览
行政类
我一个朋友最近因为一些事情被公安机关进行了行政处罚,我想替他问问在座的有没有懂得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对于行政处罚权的程序来说,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有哪些程序呢?
[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关于行政处罚权的程序的回答,望采纳!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要求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