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动迁款分配怎么办
(一)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承租者与同住者之间应当遵循平等分割及人各获其半的基本原则.若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在取得拆迁补偿之后不幸去世,则该笔拆迁补偿款可视为其个人财产并根据遗嘱或法律规定的继承规则进行分配给其合法继承人.
(二)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有权酌情多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
1、承租人或同住者因年迈体衰、经济来源匮乏,且按平均分配所得的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房屋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2、承租人或同住者在获取公有住房租赁权时曾额外支付过多于他人的款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申请变更为公有住宅租赁权人的自然人需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和条件:首先,原有的租赁权人必须已经离世或者已迁居至他处;其次,申请人需要与原租赁权人具有相同的户籍身份;第三,申请人必须属于原租赁权人的直系亲属关系;第四,申请人需要在原租赁权人的住所内共同生活满一整年;最后,申请人不得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此外,申请人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后,仍需提交书面申请,经过出租方的批准并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才能正式成为该公有住宅的合法租赁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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