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教师,如若因为疾病而需要请假治疗,其绩效工资却遭到扣除,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在此情况下,教师如若是有编制的体制内人员,则在两月期限以内(不包含公共节假日)的病假期中,原来的薪酬应维持不变;倘若教师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的员工,那么,当涉及到薪酬待遇时,需依据相关合同条款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规定,不过无论如何计算,所得结果都必须保证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师请病假如何扣工资和绩效
1.在病假期为两个月以内者,其薪酬及津贴将照常全额发放。
2.若病假的持续时长达两月以上但不足六个月之时,相应的薪资则会按照全额的90%进行计算,而绩效部分则相应地下降至50%。
3.当病假的持续时间超过六个个月且员工的任职年限未达十年之际,薪资将按照全额的70%来计算,而绩效部分在此期间亦予以暂停发放。
然而,假设该员工已达到十年的服务年限,则其所享有的薪资待遇将依然维持在正常水平的80%,但同样被迫停止享受绩效方面的激励措施。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身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倘若因病情就医而请休期限满两个月之内不包含任何法定节假日的话,其所得的绩效奖金理应予以保留,不受任何形式扣减。然而,对于在公职机构序列中的教师而言,他们的薪资待遇理应按照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来加以执行,然而支付的金额亦不得低于该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此项政策的实施,旨在确保广大教师在患病期间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充分彰显出社会各界对教师群体的尊重与关爱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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