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济南工伤认定时限的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第15日内作出正式的工伤认定结论,并且从作出结论之日起的第60个工作日内,将印有完整内容的工伤认定通知书分别送达到工伤职工(或者是其合法的直系亲属)以及通过公司代表送到相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也需要抄送给进行工伤保险运营工作的相关机构。
当员工因工受伤或者被确认患有职业病之后,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确保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相应的经办机构。
在实施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经职业病确认为之日的30天之内,向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完成申请,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后,申请的时限可以获得合理的延长。
《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与社会保障主管行政部门应于自受理工伤鉴定申请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做出工伤鉴定之决定;而在这个期限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之内,应当按照规定将工伤鉴定决定通知书发送至有关工伤职工(或者其合法继承人)以及该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给负责处理工伤保险事宜的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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