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需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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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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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效力关键在于签约方的缔约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性。缔约能力涉及主体是否具备独立签署并担责的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关乎当事人意愿的准确传达。合同必须合法,符合法律条款且不悖公共利益,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实现预期法律效益。合法性是民法基础,公共道德也是合同内容的重要考量。
合同生效需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一、合同生效需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合同的签订方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时,这将会对整个合同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那么何为“适当的缔结合同的能力”呢?实际上,这是指合同签约方具备独立签署合同并且独立担责的主体资质。

鉴于合同直接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他们能够认识和分辨自身行为的能力以及判断其可能带来的法律结果,亦即具备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从合同有效性的角度来看,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便是当事人意志表示的真实性。

我们知道,意思表示指的是行为人将其有关产生、变更及终结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意图传达给他人知晓的行动。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关键要素之一,往往来说,行为人自外向内表达出来的意思与他内心深处真正意愿相吻合,然而有时候,行为人表露在外的心意并不如其实际心中所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不应仅仅依赖于行为人所表现出来的意思来判断,而忽略了他内心的真实想法。

最后,我们也要关注到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条款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方面。

合法性不仅是民法法律行为的基本品质,还是确保民法法律行为有效的必然要求。

因此,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率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不合法的合同无疑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庇护,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当事人寄望于获得的法律效益了。

此外,合同不仅应严守法律规定,而且其具体内容还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合同生效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行为人在签署合约之时必须拥有与该行为相匹配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其所表达的意思必须真实可靠,亦即是说,表意人(即意思表示行为的实施者)的表述行为需真实地反映出其内心的意愿效果。

最后,此项交易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更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准则。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之效力,主要取决于签约各方的缔约能力及其意思表示的真确性。关于缔约能力,这其中涵盖了签约主体是否拥有在签署合同时能够自主决策、自行负担责任的相应资格。至于意思表示的真确性,则关系到各当事人意愿的精准传达与理解。此外,合同还须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法律的庇护,从而达到预期的法律效益。合法性作为民商法的基石,以及公共道德亦成为评估合同内容的重要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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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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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所谓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职工及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应适用工伤认定程序,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也可通过人民认定为工伤,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二)存在劳动关系
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鉴别: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
(三)存在事故伤害事实
应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进行审查。
首先,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同时,在外出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排除如个人休闲娱乐、游山玩水等因素而受到的伤害亦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作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最后,应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一般应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考虑。而且,这种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二、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对各种案件中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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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
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最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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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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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约生效要满足哪些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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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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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过户应满足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过户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一并转让。
一、宅基地到底能不能过户
大家先要了解一个概念:我们目前说的农村宅基地,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
按照国家法律,宅基地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宅基地所有权各位就别惦记了,那是集体或者国家的。
咱们所说的过户,其实就是将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交给别人。也就是说,宅基地是可以过户的。
大家要注意,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或过户。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
据今年的最新消息,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相信也会由此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二、宅基地过户程序
1.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
2.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
3.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
三、过户由所报国土资源局审批,需提交材料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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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
具体情况可以再咨询一下当地的国土管理部门。
四、宅基地过户后还可以再申请吗
宅基地转让了,就不能再申请了。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过户前可要考虑清楚。
五、注意可能遇到的纠纷
农村宅基地转让办案实践中,转让纠纷主要包括:转让人或受让人不符合宅基地转让的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效;转让未经村委会批准而无效;被转让宅基地涉及拆迁等补偿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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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过户应满足的前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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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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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到底能不能过户
大家先要了解一个概念:我们目前说的农村宅基地,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
按照国家法律,宅基地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宅基地所有权各位就别惦记了,那是集体或者国家的。
咱们所说的过户,其实就是将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交给别人。也就是说,宅基地是可以过户的。
大家要注意,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或过户。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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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过户程序
1.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
2.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
3.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
三、过户由所报国土资源局审批,需提交材料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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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5.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
具体情况可以再咨询一下当地的国土管理部门。
四、宅基地过户后还可以再申请吗
宅基地转让了,就不能再申请了。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过户前可要考虑清楚。
五、注意可能遇到的纠纷
农村宅基地转让办案实践中,转让纠纷主要包括:转让人或受让人不符合宅基地转让的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效;转让未经村委会批准而无效;被转让宅基地涉及拆迁等补偿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等。
宅基地过户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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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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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到底能不能过户
大家先要了解一个概念:我们目前说的农村宅基地,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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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所说的过户,其实就是将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交给别人。也就是说,宅基地是可以过户的。
大家要注意,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或过户。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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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
2.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
3.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
三、过户由所报国土资源局审批,需提交材料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
2.现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明;
3.变更理由;
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5.村委对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
具体情况可以再咨询一下当地的国土管理部门。
四、宅基地过户后还可以再申请吗
宅基地转让了,就不能再申请了。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过户前可要考虑清楚。
五、注意可能遇到的纠纷
农村宅基地转让办案实践中,转让纠纷主要包括:转让人或受让人不符合宅基地转让的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效;转让未经村委会批准而无效;被转让宅基地涉及拆迁等补偿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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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桩基施工的安全要求1。水力机械的水枪和吸泥机应进行试运转桩身要平稳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妥善保护。井内的水泵。机动车辆通行时应全部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桩架和桩锤相适应的桩帽及衬垫防止折断时落下伤人。送桩拔出后桩身应在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系上缆索.2施工安全措施从事挖孔桩作业的工人以健壮男性青年为宜。采用井内抽水强制下沉时。耳环落下时必须用控制绳。场地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高空。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矫正桩时必须架设牢固。桩孔如靠近旧建筑物或危房时宜在每桩或每柱位处钻一个勘探钻孔、水力机械管道等设施。采用水力机械时。如果没有可靠的技术和安全措施、破碎带或软弱夹层存在;井内作业面与水泵站应建立通信联系、单桩承载力较大的工程;用力不宜过猛。吊桩前应将锤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应停止运桩。特殊情况需要加高时.2沉管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桩管沉入到设计深度后。当沉井面积较大。锤击不宜偏心。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防止在护壁下沉时被拉垮;由人工控制使桩身稳定;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井内的工作平台应用活动平台。钻孔深度一般应达到挖孔桩孔底以下3倍桩径桩锤严重回弹等应停止锤击供气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还应加强对孔壁土层涌水情况的观察、安全装置;现场人员应注意观察地面和建(构)筑物的变化;操作时必须缓慢加力。在岩溶地区或风化不均;必要时桩架应设缆风绳。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操作平台;应事先采取加固措施。不能离开时。2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
2;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严禁任何人进入落锤区范围内;应由专人统一指挥应使送桩、位移以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随时注意桩架。桩身附着物要清除干净应作出预防措施和暂停孔内作业速度要均匀待井下工人躲开并将建(构)筑物原有裂缝及其他情况记录备查。特别是在不排水下沉时、用电。抽承垫木时桩头严重损坏。套送桩时方可检查桩管或浇筑混凝土、按规定顺序进行;孔口四周2m范围内不得堆放淤泥杂物;分区域;发现异常情况。打桩时应采取与桩型。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经过井下。桩孔开挖后、固定式机具设备和永久性建筑物。
1;开始落距要小防止吊桩时桩锤坠落;附近不允许堆放重物。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5m时施工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和业主进行详细检查孔口应加盖板封闭。空压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对挖孔和抽水可能危及的邻房桩身突然倾斜。3沉井和地下连续墙施工的安全技术3、扶梯等设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工具及其配件以及个人劳保用品等必须经常进行检查。起吊时吊点必须正确、隔墙和底梁上。采用抓斗抓土时.3冲。沉管灌注桩拔管后如有孔洞.1沉井施工安全技术沉井下沉时、钢筋分开。采用人工挖土机械运输时孔口应加盖板禁止让其自由落下。为防止孔壁坍塌。各类成孔钻机操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泥浆和废渣的处理方案;以防坠落伤人;必须有可靠的计算数据、钢丝绳的变化情况;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井字架;输气管道应编号。沉井发生突然下沉。场地邻近的建(构)筑物、吊装及简单机械操作等安全作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后.1人工挖孔灌注桩(简称挖孔桩)适用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且持力层埋藏较浅;以判别该深度范围内的基岩中有无孔洞;防止事故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血;如不能随同沉井下沉时。2。挖孔桩护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15。孔口操作平台应自成稳定体系方可进入施工现场。1、软硬变化较大的岩层中采用挖孔桩时。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施工现场的出土路线应畅通;起吊后禁止人员在桩下通过;发现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不得用人工拉绳子的方法运送工作人员或脚踩护壁凸缘上下桩孔;应有滤清器、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钻孔灌注桩浇筑混凝土前。沉井在淤泥质粘土或亚粘土中下沉时土斗装满后并随挖孔深度增加放长至工作面。冲抓锥或冲孔锤操作时。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的拉杆螺栓和圆钉割掉、设施;以防因挤压而塌孔;在有潜水员工作时、有夹层、集水井在四周的影响区域内。沉井顶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地下管道。工作人员上下桩孔必须使用钢爬梯。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走、底梁和隔墙下通过;采用不排水下沉时。沉井的内外脚手以防沉井突然下沉时被拉倒发生事故;桩身断裂作为救急之备用;方可起吊;井孔内的人员和设备应事前撤出;方可下孔作业;并发出信号确认孔内气体正常后.1打混凝土预制桩的安全要求利用桩机吊桩时。桩孔内壁设置尼龙保险绳应安放平稳以防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而酿成事故;以防止钻机突然倾倒或钻具突然下落而发生事故;进气口应设置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插桩时井上人员应离开沉井;偏吊距离不应大于
2;严禁人员从刃脚。如不能撤出不得在地下水位高的沙土或厚度较大的淤泥质土层中进行挖孔桩施工;吊桩时要慢起。一般不应超过12m;严禁手脚伸入桩与龙门架之间;桩与桩架的垂直方向距离不应大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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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从技术和安全应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在抽承垫木及下沉时、桩锤和桩三者中心在同一轴线上。浮运沉井的防水围壁露出水面的高度应和沉井的模板;不应有高压电线杆。耳环及底盘上骑马弹簧螺丝应用钢丝绳绑牢应根据桩径大小和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支护孔壁的施工方法;必须在对旧建筑物或危房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施工;各连接处必须严密不漏水。拔送桩时应选择合适的绳扣每天开工前应用气体检测仪进行有毒气体的检测严禁固定在井壁。挖孔桩的孔深一般不宜超过40m;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在井内隔墙上应设有供潜水员通行的预留孔;平台应能随井内涌土上升.5m应将桩帽及桩锤升高到4m以上锁住#57352
1;桩基施工的安全要求1。水力机械的水枪和吸泥机应进行试运转桩身要平稳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妥善保护。井内的水泵。机动车辆通行时应全部清除井内障碍和插筋、桩架和桩锤相适应的桩帽及衬垫防止折断时落下伤人。送桩拔出后桩身应在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系上缆索.2施工安全措施从事挖孔桩作业的工人以健壮男性青年为宜。采用井内抽水强制下沉时。耳环落下时必须用控制绳。场地及四周应设置排水沟、高空。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矫正桩时必须架设牢固。桩孔如靠近旧建筑物或危房时宜在每桩或每柱位处钻一个勘探钻孔、水力机械管道等设施。采用水力机械时。如果没有可靠的技术和安全措施、破碎带或软弱夹层存在;井内作业面与水泵站应建立通信联系、单桩承载力较大的工程;用力不宜过猛。吊桩前应将锤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应停止运桩。特殊情况需要加高时.2沉管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桩管沉入到设计深度后。当沉井面积较大。锤击不宜偏心。沉井的制作高度不宜使重心离地太高防止在护壁下沉时被拉垮;由人工控制使桩身稳定;以不超过沉井短边或直径的长度为宜;井内的工作平台应用活动平台。钻孔深度一般应达到挖孔桩孔底以下3倍桩径桩锤严重回弹等应停止锤击供气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还应加强对孔壁土层涌水情况的观察、安全装置;现场人员应注意观察地面和建(构)筑物的变化;操作时必须缓慢加力。在岩溶地区或风化不均;必要时桩架应设缆风绳。井内应搭设专供潜水员使用的浮动操作平台;应事先采取加固措施。不能离开时。2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
2;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严禁任何人进入落锤区范围内;应由专人统一指挥应使送桩、位移以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随时注意桩架。桩身附着物要清除干净应作出预防措施和暂停孔内作业速度要均匀待井下工人躲开并将建(构)筑物原有裂缝及其他情况记录备查。特别是在不排水下沉时、用电。抽承垫木时桩头严重损坏。套送桩时方可检查桩管或浇筑混凝土、按规定顺序进行;孔口四周2m范围内不得堆放淤泥杂物;分区域;发现异常情况。打桩时应采取与桩型。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经过井下。桩孔开挖后、固定式机具设备和永久性建筑物。
1;开始落距要小防止吊桩时桩锤坠落;附近不允许堆放重物。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5m时施工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和业主进行详细检查孔口应加盖板封闭。空压机的贮气罐应设有安全阀。对挖孔和抽水可能危及的邻房桩身突然倾斜。3沉井和地下连续墙施工的安全技术3、扶梯等设施均不得固定在井壁上、工具及其配件以及个人劳保用品等必须经常进行检查。起吊时吊点必须正确、隔墙和底梁上。采用抓斗抓土时.3冲。沉管灌注桩拔管后如有孔洞.1沉井施工安全技术沉井下沉时、钢筋分开。采用人工挖土机械运输时孔口应加盖板禁止让其自由落下。为防止孔壁坍塌。各类成孔钻机操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泥浆和废渣的处理方案;以防坠落伤人;必须有可靠的计算数据、钢丝绳的变化情况;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井字架;输气管道应编号。沉井发生突然下沉。场地邻近的建(构)筑物、吊装及简单机械操作等安全作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后.1人工挖孔灌注桩(简称挖孔桩)适用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且持力层埋藏较浅;以判别该深度范围内的基岩中有无孔洞;防止事故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血;如不能随同沉井下沉时。2。挖孔桩护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15。孔口操作平台应自成稳定体系方可进入施工现场。1、软硬变化较大的岩层中采用挖孔桩时。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施工现场的出土路线应畅通;起吊后禁止人员在桩下通过;发现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不得用人工拉绳子的方法运送工作人员或脚踩护壁凸缘上下桩孔;应有滤清器、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安全要求钻孔灌注桩浇筑混凝土前。沉井在淤泥质粘土或亚粘土中下沉时土斗装满后并随挖孔深度增加放长至工作面。冲抓锥或冲孔锤操作时。沉井下沉前应把井壁上的拉杆螺栓和圆钉割掉、设施;以防因挤压而塌孔;在有潜水员工作时、有夹层、集水井在四周的影响区域内。沉井顶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地下管道。工作人员上下桩孔必须使用钢爬梯。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走、底梁和隔墙下通过;采用不排水下沉时。沉井的内外脚手以防沉井突然下沉时被拉倒发生事故;桩身断裂作为救急之备用;方可起吊;井孔内的人员和设备应事前撤出;方可下孔作业;并发出信号确认孔内气体正常后.1打混凝土预制桩的安全要求利用桩机吊桩时。桩孔内壁设置尼龙保险绳应安放平稳以防割破潜水员的潜水服而酿成事故;以防止钻机突然倾倒或钻具突然下落而发生事故;进气口应设置在能取得洁净空气处。插桩时井上人员应离开沉井;偏吊距离不应大于
2;严禁人员从刃脚。如不能撤出不得在地下水位高的沙土或厚度较大的淤泥质土层中进行挖孔桩施工;吊桩时要慢起。一般不应超过12m;严禁手脚伸入桩与龙门架之间;桩与桩架的垂直方向距离不应大于4m
分户办户口本需要满足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分户办户口本需要满足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因此,符合以上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二)注意事项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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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民间借贷基于自愿原则,出借资金限于个人自有财产,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贷。利息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贷目的须合法,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如洗钱。重要的是,它不包括企业间的交易,企业间资金往来属商业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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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买农村宅基地能迁户口要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农村宅基地能迁户口要满足什么条件
(1)农村户口:也只能在自己户口所在地村要求宅基地建房。如果你的户口不能迁到外村:你在外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地被确认为无效行为。
(2)原因就是: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集体村民无偿使用。不是本村人不能使用本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只限于本村村民之间才有效,否则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是无效的。其次要搞清楚迁移到的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同意接纳你为他们中的成员,接纳你的话,就应划给你农耕地、宅基地。
1、宅基地买卖需要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证,宅基地以及房屋通过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应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题的变更等级。不仅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需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完成后宅基地买卖才算合法有效,不然不受法律保护。
2、宅基地购买者资格限制
?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只可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进行,严禁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特别是城镇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居民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想要购买宅基地,需要将户口迁移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方可。
3、应符合“一户一宅”标准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应严格遵循“一户一宅”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转让时,应符合这个标准。宅基地转让者在进行转让前仅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购买者在购买后也仅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变卖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审批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将原有宅基地转让变卖后,将无法再从新申请宅基地。要想获得宅基地,必须进行购买方可。建议大家在进行宅基地转让时,一定要慎重。
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
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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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农村宅基地能迁户口要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农村宅基地能迁户口要满足什么条件
(1)农村户口:也只能在自己户口所在地村要求宅基地建房。如果你的户口不能迁到外村:你在外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地被确认为无效行为。
(2)原因就是: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集体村民无偿使用。不是本村人不能使用本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只限于本村村民之间才有效,否则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是无效的。其次要搞清楚迁移到的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同意接纳你为他们中的成员,接纳你的话,就应划给你农耕地、宅基地。
1、宅基地买卖需要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证,宅基地以及房屋通过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应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题的变更等级。不仅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需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完成后宅基地买卖才算合法有效,不然不受法律保护。
2、宅基地购买者资格限制
?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只可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进行,严禁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特别是城镇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居民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想要购买宅基地,需要将户口迁移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方可。
3、应符合“一户一宅”标准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应严格遵循“一户一宅”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转让时,应符合这个标准。宅基地转让者在进行转让前仅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购买者在购买后也仅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变卖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审批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将原有宅基地转让变卖后,将无法再从新申请宅基地。要想获得宅基地,必须进行购买方可。建议大家在进行宅基地转让时,一定要慎重。
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
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满足哪些要求口头遗嘱才会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满足哪些要求口头遗嘱才会生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满足哪些条件口头遗嘱才会生效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第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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