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差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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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他人,一级轻伤判一年至两年,二级轻伤判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量刑考虑伤害后果及影响因素。犯罪侵害人身健康权,主要针对他人身体权,自伤非罪,仅当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并违法才构成。行为人需有主观故意,预见或放任伤害。故意轻伤可能致未遂,定罪依据实际伤害。
上海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差异是什么

一、上海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差异是什么

1.若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某程度的轻伤(划分为一级),则将判刑期设定在一年至两年的范围以内;

如果受害者遭受的只是轻伤级别较低的二级伤害,量刑起点则设定在六个月的拘役至上一年的有期徒刑之间。

在这个设定的量刑起点之上,可以依据更多的伤害后果或者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增减判处的刑期,从而得出最终的基准刑

2.该罪行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健康权益。

这里所提到的“身体权”,是指以保护自然人的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核心内容的一项人格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既然侵犯的主体是别人的身体权,那么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就不能视作犯罪

除非此种身体伤害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并违反了相关的刑法规范,方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对于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涉嫌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具有实现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意愿。

通常情况下,在事前,行为人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够给被害人带来何种程度的伤害并不一定能够清晰地预见和追求。

无论之后出现何种程度的结果,均在其主观意图的掌控之中,因此,一般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断定到底是属于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行为也可能遭遇到犯罪未遂的情况。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上海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

1.若发生故意伤害并导致一名受害者轻度伤残等级达到一级的案件,我们将在一年到两年这一刑事处罚范围内设定一个起点期限;

若此案造成另一位受害者轻度伤残等级达到二级,那么我们将在六个月的拘留期与一年的有期徒刑之间设立一个起点区间。

在确定了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我们还需考虑伤害后果等其他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来考虑如何增加或减少犯罪者所应承担的刑罚量,从而最终确定基准刑。

2.本罪的犯罪客体通常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侵害。

身体权是指个人以保障自身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作为其伦理观及价值观的核心定位。

需要关注的是,侵犯的实际上是他人的身体权益,因此,如果一个人故意伤害他/她自己的身体,从为止,这通常不被视为犯罪。

除非该自伤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相关的刑法法规,否则便不能构成犯罪。

然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体现出明显的有意为之的迹象。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身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但仍然抱持着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发生的态度。

在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在事前并不一定对其行为可能给被害者带来多大的伤害具有清晰的认知和追求。

无论最终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这些都是在其主观犯意的控制之下,所以说,我们通常会按照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该案件是属于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关于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的情况下,若造成受害者一级轻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害方将面临一年至两年的有期徒刑处罚;倘若对受害者身体造成二级轻伤,则对应的量刑尺度为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当然具体的刑期裁决会综合考虑到伤害所产生的后果以及各类相关因素的影响。犯罪事实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益,其主旨在于对他人的身体权益造成损害,然而当事人自我伤害并不属于犯罪行为范畴,仅在极其特殊和极端的情景中对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构成重大干扰时,方可认定为犯罪。在此过程中,加害人必须要明确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为何,且对于可能带来的伤害持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同时,故意伤害他人并导致受害者轻伤的情形,还有可能被判定为既遂犯罪,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主要取决于造成的实际伤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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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受伤了,现在在处理赔偿的标准, 咨询大家关于工伤赔偿标准与人身损害差异主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
而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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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差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差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联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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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差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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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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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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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补贴与工伤保险的差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和民政的补助是没有冲突的,一个是由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的,民政的补助是依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群进行定向支付的,两者之间没有冲突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赔偿的项目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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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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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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