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某程度的轻伤(划分为一级),则将判刑期设定在一年至两年的范围以内;
如果受害者遭受的只是轻伤级别较低的二级伤害,量刑起点则设定在六个月的拘役至上一年的有期徒刑之间。
在这个设定的量刑起点之上,可以依据更多的伤害后果或者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增减判处的刑期,从而得出最终的基准刑。
2.该罪行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健康权益。
这里所提到的“身体权”,是指以保护自然人的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核心内容的一项人格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既然侵犯的主体是别人的身体权,那么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就不能视作犯罪。
除非此种身体伤害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并违反了相关的刑法规范,方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且具有实现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意愿。
通常情况下,在事前,行为人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够给被害人带来何种程度的伤害并不一定能够清晰地预见和追求。
无论之后出现何种程度的结果,均在其主观意图的掌控之中,因此,一般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断定到底是属于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行为也可能遭遇到犯罪未遂的情况。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上海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
1.若发生故意伤害并导致一名受害者轻度伤残等级达到一级的案件,我们将在一年到两年这一刑事处罚范围内设定一个起点期限;
若此案造成另一位受害者轻度伤残等级达到二级,那么我们将在六个月的拘留期与一年的有期徒刑之间设立一个起点区间。
在确定了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我们还需考虑伤害后果等其他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来考虑如何增加或减少犯罪者所应承担的刑罚量,从而最终确定基准刑。
2.本罪的犯罪客体通常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侵害。
身体权是指个人以保障自身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作为其伦理观及价值观的核心定位。
需要关注的是,侵犯的实际上是他人的身体权益,因此,如果一个人故意伤害他/她自己的身体,从为止,这通常不被视为犯罪。
除非该自伤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相关的刑法法规,否则便不能构成犯罪。
然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体现出明显的有意为之的迹象。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身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但仍然抱持着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发生的态度。
在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在事前并不一定对其行为可能给被害者带来多大的伤害具有清晰的认知和追求。
无论最终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这些都是在其主观犯意的控制之下,所以说,我们通常会按照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该案件是属于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关于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的情况下,若造成受害者一级轻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害方将面临一年至两年的有期徒刑处罚;倘若对受害者身体造成二级轻伤,则对应的量刑尺度为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当然具体的刑期裁决会综合考虑到伤害所产生的后果以及各类相关因素的影响。犯罪事实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益,其主旨在于对他人的身体权益造成损害,然而当事人自我伤害并不属于犯罪行为范畴,仅在极其特殊和极端的情景中对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构成重大干扰时,方可认定为犯罪。在此过程中,加害人必须要明确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为何,且对于可能带来的伤害持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同时,故意伤害他人并导致受害者轻伤的情形,还有可能被判定为既遂犯罪,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主要取决于造成的实际伤害程度。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