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管辖权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1.级别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
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
目前,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管辖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2)由最先查处的行政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
二、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怎么办
关于行政处罚管辖权纷争的事件,一律由第一时间立案处理的行政机构拥有管辖权。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当行政机关面临管辖权的纠纷时,他们应该通过平等友好的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无果的话,应当向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获得指定的管辖权。
此外,亦可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直接指定某一方为具管辖权的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从基本原则来看,行政处罚类案件通常由县级及以上等级的地方人民政府中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应当为行政行为实施地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应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若其他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也可例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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