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必备条款:
(1)明确记载用人单位的全称、具体地址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责任人;
(2)详细标注劳动者的姓名、具体住址以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
(3)确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间;
(4)明确约定工作内容与工作场所;
(5)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制度并保障相应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6)明确规定工资薪酬支付方式;
(7)明确约定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事宜;
(8)明确规定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工作环境条件以及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9)法律法规中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重要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具备什么条件
有效的劳动合同通常需满足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首先,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也即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同时具备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的资格;
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这就意味着合同中的法定必备条款需要完整存在,所规定的法定和约定事项均应符合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要求;
再次,劳动合同双方的意思表达需要真实,就是说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该是平等、自愿的参与,其意思表述亦须与内心真实意愿相符合,杜绝因为受到欺诈、恐吓或者趁人之危等因素影响而出现意思表示不实的情况;
第四,劳动合同的形式需要合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进行制定,如若缺少书面文件,将会导致劳动合同被判为无效;
最后,劳动合同的订立流程需要合法,在整个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需严格遵循合法性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并依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应该详细包含以下重要要素:明确用人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资料信息;在此同时还应精确记载劳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其姓名、家庭住址以及对应的唯一身份证号码等;除此之外,劳动合同也需要明确规定其有效期限;详细罗列约定双方正在执行的具体工作任务所在的地理位置;阐述清楚有关劳动者享受合理工作时光以及休息日或假期福利待遇的相关办法;关于工资的发放形式以及结算方法也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另外,社会保险金的缴交方式以及缴费主体也需在劳动合同中有所体现;并且对劳动者可能遭遇的劳动安全威胁或者工作环境恶化引起的职业性伤害进行防护措施的细致描述,以及对这些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预防办法,也必须在合同里有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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