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违法会被没收住房吗相关法律如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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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一般不会因经济违法而查封非违法所得房产。没收财产仅限于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需明确区分并保护家属财产权。同时,法律会考虑基本生活保障,为犯罪分子及其家人留出必要生活费用。
经济违法会被没收住房吗相关法律如何规定

一、经济违法会被没收住房吗相关法律如何规定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经济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其名下的房产若非违法所得,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被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没收。

这里提到的“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中部分或全部予以没收,但在实施没收行为时,必须明确区分哪些财产应该或不应该进行没收,不得侵犯到犯罪分子家属所拥有的财产权

另外,为了照顾到犯罪分子个人以及他们所需要抚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应该为这些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经济违法会被没收住房吗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经济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其名下的房产若非违法所得,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被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没收。

这里提到的“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中部分或全部予以没收,但在实施没收行为时,必须明确区分哪些财产应该或不应该进行没收,不得侵犯到犯罪分子家属所拥有的财产权。

另外,为了照顾到犯罪分子个人以及他们所需要抚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应该为这些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针对经济违法行为通常并不涉及对无违法所得房产的查封。相反,我国的司法制度仅将没收财产作为惩罚犯罪分子非法获益的手段之一,并在此过程中致力于清晰地区分和保护犯罪分子家属的合法财产权益。此外,我国法律还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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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数目或百分比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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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合同共同确定的违约责任,是指现行法律对违约责任只规定了一个浮动幅度(具体数目或百分比),在实际执行中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浮动幅度之内,具体确定一个数目或百分比。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不能供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在此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共同确定具体比例。
(二)承担经济合同违约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的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含义,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只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主观过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谁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一方的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的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先由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然后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处理办法,一般是如数补偿责任方所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财物的减少、损坏和灭失。实际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损失;二是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已经给对方造成的财物的减少、损坏和灭失。如归还货款、利息、违约金、旅差费用、运费、诉讼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是可以计算的。
间接损失,是指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即经营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难于计算的。
在确认赔偿责任时,应该注意:如果违约方已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通知了受害方时,受害方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扩大。如果受害方有能力防止或减少损失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任其扩大损失范围时,扩大的部分由受害方自己承担。
3.全面履行的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并不能代替经济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经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过错方继续履行,过错方又有能力履行,过错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4.违约必究的原则
所谓违约必究,是指受害方对过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一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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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这里所指“逾期交货”、“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都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所致。如果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所致,则不应采用价格制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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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包定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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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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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刑诉法):
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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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5、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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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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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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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指定监视居住条件的两种情形,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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