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去的抚养费还可否追回
过去的抚养费用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依然可被追讨回,若子女在达到成年年龄后提出要求支付成年之前的抚养费用的请求,那么他们便可直接以自身的名义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反之,倘若请求支付的抚养费用属于过去未满十八周岁时的费用,此时便需要由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其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抚养费诉讼的请求,并无诉讼时效上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过去的抚养费还可以要吗
对于过去所拖欠的抚养费用,无疑还可追究追讨。
若涉及到子女在年满法定成年年龄之时,要求获得未成年期间所应得的抚养费用情况时,子女便可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控诉请求;
然而,若为未成年子女,在其被父母监护期间内,曾向亲生父母索求过往跳跃抚养费的事宜,根据法律程序规定,需由该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幼子或幼女的身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索取抚养费的诉讼程序并不受诉讼时效之限,此乃依法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不论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之际的精确时刻为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均允许对其童年、青少年以及早年时期所接受到的抚养与教育费用进行追诉。倘若成年人在步入成年阶段后欲向亲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依法主张权利,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起并参与抚养费的诉讼程序;然而,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时期的费用时,则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其权益,以此方式展开诉讼行为。在此类诉讼中,抚养费问题并不受时效性限制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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