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没有正当原因辞退员工,那么员工有权请求雇主让他继续完成原有的工作任务,也可选择不再续约,同时雇主必须给予经济上的损失赔偿(即双倍的经济性补偿金)。
若遇到问题雇主要求不执行判决,员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1.调解——若出现劳动争执,当事人有权力向下列三类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1)企业内部调节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的组织。
2.仲裁——对于此类问题,员工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申请仲裁处理。
针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期限一般为一年期。
仲裁时效从当事人得知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决定持不同看法,可以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算,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针对员工旷工问题,若其行为恰好符合本单位明确规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之相应规定和条件,则用人单位享有直接依法解除与该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力。
然而,用人单位在行使这一权利时需遵循所谓的“制度落地”原则,具体来说,即是指所涉及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制定,并且必须确保所有员工充分了解、掌握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
只有在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之后,当雇员的旷工行为被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时,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若员工遭受无缘无故的解职,他们享有续任权或要求赔偿,而雇主在此情况下有义务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若出现任何纷争,可以寻求企业内部的调节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调解机构的协助进行调解。对于劳动争议,必须在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讼,且有效期从当事人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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