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定义不一样。
雇佣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之间存在几个显著的差异点:
首先,雇佣合同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赖性,即雇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遵从雇主的监督和安排,显现出他们的隶属地位。
然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指定工作时具备独断性,可以自行决定完成工作的方式方法,并不受定作人的监管;
其次,承揽人主要依靠自身的技能实力和能力来完成工作任务,双方之间并无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相比之下,雇佣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危险、突发事件或损失,通常都将由接收劳务的雇主负责承担。
至于承揽合同,其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则主要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失误导致的。
再者,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基础,合同的目标在于提供劳务服务,只要雇员能够提供有效的劳务服务,便有权获取相应的薪酬福利。
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劳务仅作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而已。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关于二者之定义并非同义。所谓雇佣合同乃依照各方当事人之约定,其中一方在特定或不确定期间内向另一方提供劳务服务,而后者则应支付相应报酬之契约性文件。至于聘用合同,其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类别,主要用于明确设立聘用单位与应聘加入工作的劳动者之间所存在的权利及责任边界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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