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当雇员自愿选择离职时,无法要求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
然而,若由于外界压力导致非自愿地离开当前岗位,这种情况便可例外。
假设公司未能为其雇员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是未能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薪资,亦或未能提供足够的工作环境及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因素,均可能构成促使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缘由,这类情况下,员工有权以此为依据提出被迫离职申请,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予以弥补其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主动辞职是否有工资
本企中有薪资制度。
如果劳动者依照法律程序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立即结算尚未发放的工资款项。
用人单位必须遵循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所得的薪酬。
如用人单位出现拖欠或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支付令申请,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并发布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非出于员工个人意愿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企业未能履行其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拖欠员工薪酬或者提供恶劣的职业发展环境以及严重缺乏职业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形,导致员工不得不提出辞职的局面出现,则员工享有向企业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有资格为自身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害进行索偿,以期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填补由于企业违规行为所引发的各种损失。在通常情况下,尽管员工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者主动选择离开现有岗位并不涉及到相应的经济赔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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