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突然搬迁,是否需要赔偿员工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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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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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搬迁不一定需赔偿全体员工。若员工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并继续在职,公司无需补偿。若新址距原厂遥远导致员工辞职,企业需负责经济赔偿。同城短途迁移导致的离职无需赔偿。赔偿金额以服务年限计算,满一年一月工资,不满六个月半薪。
工厂突然搬迁,是否需要赔偿员工

一、工厂突然搬迁,是否需要赔偿员工

在企业突然进行搬迁时,并不一定必须对全体员工提供赔偿。

实际情况需根据多种因素逐一加以全面分析:

首先,假若企业在调整场所之后,员工仍保持着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且继续在其内任职,那么该企业就无需为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其次,假如企业在搬迁以后,新址与其原厂的距离相隔甚远,甚至已位于现存城市的边缘地带,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若有员工选择因故辞去他们在企业内部的工作,企业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再者,要是企业仅仅是在同城范围内进行短途迁移的话,即便有部分员工因为这个原因决定离职,企业也无须对此予以赔偿。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符合赔偿要求的人员,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原则上将以他们在当前企业内的服务时间作为依据,给予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工资厘定补偿,同时对于6个月以上但未达到1年的,按1年计算;

而不足6个月的年份,则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工厂突然搬迁需要赔偿职工吗

在商业操作中,企业因各种原因进行工厂迁移并不罕见,然而是否需要对员工予以补偿仍需根据具体情境加以判断。

首先,如工厂迁移事项发生后人资关系尚未终止的情况下,员工作为单位成员仍然继续在原本工厂任职,则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给予职工额外的补偿待遇。

其次,若企业在实施工厂迁移后,迁往之地已远离原本所在位置并远离核心城市,倘若员工据此而提出辞职,在此情况下企业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此次迁移仅仅是在本市内短距离进行,即便是此次变动促使员工选择离职,企业亦无需承担额外的经济补偿责任。

如果企业因上述原因不得不支付补偿款,其补偿额度通常以员工在该岗位工作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薪酬的比例作为参考标准依据,同时需注意,工作不足六个月但超过六个月的时段,将视同为一年时间来计算;

未满六个月前提出辞呈的员工,可获得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发生企业选址转移时,并不需要对所有员工进行赔偿。如果在搬移完成后,员工能够正常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并且继续留在现职岗位上工作,则这是不需要给予任何额外薪酬补贴的情况。另一方面,假如新的工作场所相较原来的场所有着过大的距离,使得员工需要自行提出辞呈,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就有义务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在同一城市区域内进行的短途搬迁导致的离职行为也不在索赔范围之内。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员工的服务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回报,而如果服务年限不满半年,所得到的赔偿金将会按照半个月的基准工资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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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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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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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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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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