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不救助伤者致其死亡怎么办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情形中,若当事人并未积极参与救援受伤人员,而其未能及时施救的行为系因其疏忽大意所致,从而导致重伤者不幸身亡的话,那么该当事人将有可能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严重法律问题,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情节轻微者,则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不会给予事故双方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是因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尽管此证书能作为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的证据,但其实质上,它仅仅起到提供证据的作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人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疑问时,其仅能在接收到责任认定书的当天起开始计算,于未来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更高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且此类申诉每一次申诉均视为有效。
然而,如若大家对赔偿方面存在分歧,那么类似问题就应纳入到民事案件的范畴,通过发起相应的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而非进行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交通肇事致伤者未予救治致其死亡,应如何处理倘若在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之中,涉事当事方由于一时疏忽大意而未曾积极投入到受伤人员的救援工作之中,从而导致重伤者死亡事件的发生,那么该行为极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将面临着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然而,如果此类事件的情节较为轻微,那么涉案当事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所有的事故当事人务必及时履行救援义务,以防止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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