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有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以,非法拘禁是存在犯罪中止可能的。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律理论与实践中,我们发现确实存在着犯罪中止的情况。具体而言,犯罪中止主要分为两大类情形:其一是在实施犯罪前的准备阶段或者在实际进行中的行为尚未完全完成之际,行为人自愿停止或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其二则是当行为已经全面实施完毕之后,行为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成功预防或避免了犯罪结果的最终发生。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看,非法拘禁这样的犯罪行为也同样具备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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