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
在挪用公款罪中所指定的“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概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私欲,采取各种手段利利用其身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在职公务人员或是由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实体及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的身份所带来的公共资源掌控与使用等职权和机会,得以对公款进行不当挪用的行为模式。此类便利往往体现于行为人能够进行或直接间接地实现对公款的支配、使用、处理,甚至对公款的使用进行决策和审批。在对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判定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行为人是否具备对公款进行管理、控制的职责和权力;其次,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些职责和权力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最后,行为人是否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了违法活动。若行为人确实利用了以上便利条件进行了公款挪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然而,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主动归还挪用的资金,则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挪用公款罪中所指定的“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概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私欲,采取各种手段利利用其身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在职公务人员或是由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实体及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的身份所带来的公共资源掌控与使用等职权和机会,得以对公款进行不当挪用的行为模式。此类便利往往体现于行为人能够进行或直接间接地实现对公款的支配、使用、处理,甚至对公款的使用进行决策和审批。在对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判定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行为人是否具备对公款进行管理、控制的职责和权力;其次,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些职责和权力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最后,行为人是否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了违法活动。若行为人确实利用了以上便利条件进行了公款挪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然而,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主动归还挪用的资金,则可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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