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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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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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法律将八周岁以上者分为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等级:八岁以下为无行为能力人,八至十八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部分可因自给收入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岁以上成年人皆属完全行为责任人。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以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范围是什么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范围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年满八周岁以上者可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所述:首先,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次,八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承受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再次,十六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若能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承担相应的完全民事责任;最后,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即成年公民,同样需要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此项责任主要针对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人身权益的行为;2.排除妨碍。该责任主要应用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等方面;3.消除危险。这一责任主要用于防止自身财产与人身安全因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当而面临潜在威胁;4.返还财产。这一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之情形;5.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主要应用于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下;6.修理、重作、更换。这一责任形式主要应用于债务人为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7.赔偿损失。这是民法体系中最为常见且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无论是在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领域均可适用;8.支付违约金。这一责任形式仅适用于违约责任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法院确认吗

确实如此,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对于那些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比如未成年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特殊群体,他们在执行相应的民事行为之前,都需要通过法院的确认和批准才能够正式生效。这些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进行各种民事行为时,其权利和利益会有一定程度的被限制,甚至有时还需要由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来代替他们完成一些事务。

比较具体地说,像我们熟悉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这类有着明显被认定为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人群,当涉及到一些重要的民事行为时,他们必须得到法院的确认和批准,这些民事行为才能真正落地生效。法院会承担起这个审核、确定以及决定是否需要为这些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指定监护人或代理人的重任,以帮助他们更顺利地完成民事活动方面的需求,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受不必要的法律困扰。

因此,我们应当特别提醒,对于那些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进行相关民事行为过程中的每一步操作,都应该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并且只有经得法院确认之后,他们的行动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应,以体现出中国法律对每个公民的公正和尊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年满八周岁以上者可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所述:首先,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次,八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承受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再次,十六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若能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承担相应的完全民事责任;最后,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即成年公民,同样需要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此项责任主要针对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人身权益的行为;2.排除妨碍。该责任主要应用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等方面;3.消除危险。这一责任主要用于防止自身财产与人身安全因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当而面临潜在威胁;4.返还财产。这一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之情形;5.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主要应用于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下;6.修理、重作、更换。这一责任形式主要应用于债务人为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7.赔偿损失。这是民法体系中最为常见且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无论是在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领域均可适用;8.支付违约金。这一责任形式仅适用于违约责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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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
一:小高是某公司一名工程师,公司的很多项目和专利设计小高都进行了参与。另一家从事同类行业的公司重金聘请小高加入,并许以公司股份,因此小高决定辞职加入新公司。某公司在小高离职时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小高为了更快的离职而签订了该协议。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小高马上进入新公司上班。某公司得知小高加入新公司的事情后,找到小高要求其立即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小高以某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的理由予以拒绝。某公司认为小高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要求小高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接到材料后,以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为由,不予立案。后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案例
二:谢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就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谢某在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因此谢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谢某应聘到了另外一家从事该类业务的公司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原公司的一些商业技术和秘密,对某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某公司遂以谢某违反协议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提起了民事诉讼,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双方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发生纠纷,但是诉讼程序却是截然不同的,原因在于案由不同。在最高人民2月公布的最新案由里面,可以看到两类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由。一是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还有一类则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前者是违约纠纷,后者是侵权纠纷。通常而言,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往往也涉嫌侵害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往往可以选择上述两类案由的一类去或仲裁。
两类案由的选择会带来什么区别呢
首先就是程序不一样。如为竞业限制纠纷,则用人单位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向提讼。如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提讼。
其次,被告或被申请人不一样,或者说责任主体不一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被申请人只能是员工,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被告,可能是员工以及员工新任职的单位,甚至可能还有其它对侵害商业秘密有过错的第三方。其三,两者的举证责任也不一样。
最后,也并不是所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都是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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