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和年假在法律上并无任何抵触之处,因此两者均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批准。关于产假的特定性质,它主要面向女性工作者,提供一种特有的法定休息权利;而年假则是面向所有员工,被视为一种普惠性的福利待遇。在实际情况中,无论是已休完产假的女性劳动者,还是正在享受产假的妇女,都有资格继续申请并享有年假权益。但需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将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已经依法享受寒暑假,并且其所享有的假期天数超过了年休假天数;(2)员工因个人事务请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0天,且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未扣除其相应工资;(3)对于累计工作年限为1年至10年之间的员工,若其请病假累计时间长达2个月及以上;(4)对于累计工作年限为10年至20年之间的员工,若其请病假累计时间长达3个月及以上;(5)对于累计工作年限为20年以上的员工,若其请病假累计时间长达4个月及以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假和产假冲突吗
关于产假与年休假是否存在冲突这一问题,我们通常认为它们是相互独立、互不干扰的。在您享受了产假的福利之后,仍然有权享有年休假,不过,这需要我们与公司进行商讨并确定合适的休息时间。如若贵司经过深入沟通,贵职工同意放弃该年的年休假,那么贵司应根据她(他)的日均薪资收入,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产假和年假在法律上并无任何抵触之处,因此两者均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批准。关于产假的特定性质,它主要面向女性工作者,提供一种特有的法定休息权利;而年假则是面向所有员工,被视为一种普惠性的福利待遇。在实际情况中,无论是已休完产假的女性劳动者,还是正在享受产假的妇女,都有资格继续申请并享有年假权益。但需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将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已经依法享受寒暑假,并且其所享有的假期天数超过了年休假天数;(2)员工因个人事务请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0天,且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未扣除其相应工资;(3)对于累计工作年限为1年至10年之间的员工,若其请病假累计时间长达2个月及以上;(4)对于累计工作年限为10年至20年之间的员工,若其请病假累计时间长达3个月及以上;(5)对于累计工作年限为20年以上的员工,若其请病假累计时间长达4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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