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由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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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争议乃是源于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纷争,此类案件属于民事范畴之劳动争议(通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然而,若涉及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间的争议,则应划归行政案由处理,而具体的案由分类则需要参考争议的内容进行界定。例如: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于政府机关实施的社会保险行政行为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结论表示异议时,该情况便属于行政诉讼法上的行政确认争议。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由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由是什么

工伤争议乃是源于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纷争,此类案件属于民事范畴之劳动争议(通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然而,若涉及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间的争议,则应划归行政案由处理,而具体的案由分类则需要参考争议的内容进行界定。例如: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于政府机关实施的社会保险行政行为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结论表示异议时,该情况便属于行政诉讼法上的行政确认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保险待遇是终局裁决吗

为确保劳动争议仲裁顺利地实现快捷高效的运作,我们确立了一种具有鲜明针对性且颇具创新意义的制度框架——“一裁终局”。此举的核心价值在于,允许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中得到妥善解决,无需进一步拖至诉讼阶段,从而显著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大幅度提升劳动争议仲裁的运行效率,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工伤争议乃是源于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纷争,此类案件属于民事范畴之劳动争议(通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然而,若涉及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间的争议,则应划归行政案由处理,而具体的案由分类则需要参考争议的内容进行界定。例如: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于政府机关实施的社会保险行政行为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结论表示异议时,该情况便属于行政诉讼法上的行政确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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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养老保险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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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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