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纳公积金怎么投诉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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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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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企业拒绝为员工缴存福利,员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投诉。除公积金管理单位外,其他政府机构无权介入。雇主未办理公积金登记、开户或拒缴,监管部门可要求限期改正,逾期则罚款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此举旨在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公司未缴纳公积金怎么投诉

一、公司未缴纳公积金怎么投诉

倘若企业仍然拒绝为员工提供缴存福利,他们便不得不转向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此事;因为,除了公积金管理单位外,其他政府机构对与公积金有关的争议均无法介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雇主未能完成公积金登记手续、不为员工设立公积金账户,甚至拒绝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时,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若逾期仍未执行,则可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公司未缴纳社保已过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在实践中,雇主未能为其员工足额投保社会保险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然而,我们可以先尝试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请求他们对员工所欠缺的社保进行补充;或者,我们可以选择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反映和申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我们还可以向社会保障管理局直接提出投诉申请,寻求社保部门督促雇主及时对欠款进行补缴。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获取经济补偿,或者当存在其他形式的经济损失时,我们有权以法律手段向雇主要求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倘若企业仍然拒绝为员工提供缴存福利,他们便不得不转向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此事;因为,除了公积金管理单位外,其他政府机构对与公积金有关的争议均无法介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雇主未能完成公积金登记手续、不为员工设立公积金账户,甚至拒绝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时,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若逾期仍未执行,则可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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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纳公积金需要到哪投诉?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是可以到单位公积金开户或经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进行投诉的,需要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前往咨询投诉。
一、法律明确单位应给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明确,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二、各地投诉方式不同,需到当地公积金部门进行了解以北京为例子,当地《住房公积金执法投诉办理指南》
(2)明确公积金维权的范围以及所需资料:
一、公积金投诉受理范围(单位存在下列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
4.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投诉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2.劳动关系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涉及劳动纠纷的劳动仲裁决定书或调解书、人民判决书、调解书等。
3.工资关系证明,包括:工资条、银行代发工资明细、社保缴费明细、个税缴纳证明等。
4.投诉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投诉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从以上资料可以了解到,公民若发现单位不按照国家要求缴纳公积金,应该及时到单位公积金开户或经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公积金不属于劳动局管理)进行投诉的。需要带上可以证明本人在该单位上班的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前往申诉,投诉时候需要填写真实有效的单位信息。引用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执法投诉办理指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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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涉及转让方、受让方,投资合同不是股权转让合同,不需要贴花。但如果投资方涉及使用需要“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投资的,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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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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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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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
对于你提出的相关问题,股权投资中有很多的不确定,在选择投资的时候还是要通过一些内部的渠道进行详细的了解了再出手,套路深,回农村到时候什么都没有了只有会农村了。
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保证金递交的形式、比例、时间以及采购单位退还的时间要求。  笔者对其的理解包含了这么几层意思:第
一、截止到项目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为及时可以兑现的银行票据,防止中标单位中标以后不签合同,体现政府采购的严肃性;第
二、招标采购单位不准多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第
三、招标采购单位不准长时间无偿占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中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笔者认为招标单位如果写进招标文件中作为硬性规定是有不妥;如果某一家单位有意参加某一个项目的公开招标,从其公告发布日开始同日购买招标文件,到其开标日有近20天的时间,以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为例,以活期年利率0.72%计算其利息为40元 ,如果有10家单位投标其利息为400元。该供应商同时在全国各地参加若干个项目的投标,不光是损失了利息,更重要的是,严重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有背《办法》三十
六、三十七条的立法宗旨。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常常听说,有些社会上的招标机构只是投标保证金单项的利息收入一年就有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办法》三十
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采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文件时提醒,进行现场或咨询等等。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做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笔者所在的单位初期收取投标保证金时并没有限制具体形式,结果常常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个项目收取10万元保证金,共有11家单位投标,有10家单位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为现金,试想在开标前的有限时间内,大量的现金堆积的情形,这以后,笔者单位再也没有以现金的形式收取过投标保证金;转帐支票,也不可作为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转帐支票可以为空头支票,投标供应商中标以后,当采购机构前去银行兑付时,该转帐支票为空头支票,就没有办法保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现金支票,该种形式为《办法》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具体很难操作,切不说前来投标的供应商为外埠的单位,仅就本市而言操作难度也很大,稍微有些财会经验的人都知道,现金支票是要持票人到出票人的开户行去现场兑付的,如果一个项目有9家供应商购买了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全部为现金支票,那么采购单位就要去分布在全市的9家开户行分别对付到自己帐上,这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转帐,各种网上银行,电子汇兑,电汇凭证等等都应视为转帐,所有的转帐都存在开标时点前是否到帐的。某一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开标,其投标保证金为50000元人民币,2008年10月9日下午3:00办理的银行转帐,通过所提供的办理票据来看,收款单位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帐号全部正确,请问该票到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能否到帐供应商持办理票据能否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我想没有人能够回答,唯一的办法是去银行查帐,试想这种办法妥当吗  笔者认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以有效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最为妥当,这二者皆为见票即付,不存在空头等诸多。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5个工作日退还,时间非常紧,特别对外地的供应商来说,收取投标保证金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退还时仍然要履行手续。这项规定如果严格操作,大部分采购单位都要支付供应商的本金加利息,但据笔者所知,很少有单位会支付供应商利息的。也许有人会说,供应商不履行手续的延误,责任不在采购机构,这话听起来似乎有理,但是采购机构有没有认真考虑过怎样更好的按照《办法》中的三十
六、三十七条去操作,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办法》中的三十
六、三十七条来操作,就是在收取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时只收取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开标结束后现场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办法为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另一种办法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另外交付履约保证金。当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办法,都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归属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想大部分采购单位都作为本单位的利息收入记录在帐。  至于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机构执行起来要慎之有慎,特别是集采机构,集采机构的机制大体分为三种模式: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首先是权限,采购机构有无权利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据我所知,笔者所在的单位是没有权利在经济上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和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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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
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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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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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保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3)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 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随着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出台,以及《社会保险法》在媒体上的广泛宣传,劳动者以诉讼或劳动仲裁的形式大规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的时代已经到来!未缴纳社保如何赔偿?现在应该都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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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强制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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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股权投资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投资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解答如下,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涉及转让方、受让方,投资合同不是股权转让合同,不需要贴花。但如果投资方涉及使用需要“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投资的,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股权投资协议的目的
股权投资协议书,要明确以何种方式向另一方公司注资,注资金额为多少,注资期限有多长,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是如何,谁承担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哪方违约了,他们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计提
(1)期末,企业的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
(2)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
对于你提出的相关问题,股权投资中有很多的不确定,在选择投资的时候还是要通过一些内部的渠道进行详细的了解了再出手,套路深,回农村到时候什么都没有了只有会农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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