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刑可以见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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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囚犯在被判监禁后,亲属仍有机会探视。探视政策允许家属在一定条件下与囚犯会面,这不仅有助于维持囚犯与家庭的联系,还能为其在艰难时刻提供精神支持。通过合法渠道申请探视,家属们得以与囚犯相见,共同面对未来。
交通肇事罪判刑可以见人吗

一、交通肇事罪判刑可以见人吗

在被判处监禁之后,亲属们是可以见到囚犯的。

然而,对于那些已被法院判定有罪并正在看守所中接受服刑的罪犯而言,他们可以享有探视权,但是每月探访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此外,已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的尚未定罪的罪犯,他们可以通过书信与外界取得联系,但所有的信件内容必须经由负责管理他们的警官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无法提及有关其案件情况的任何细节信息,只有经过审查无误后才能顺利送达到他们手中。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会见律师之外,他们不得与其他任何人见面交流。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

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

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二、交通肇事罪可以判管制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寻求保释。通常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面临诸如管教、拘留抑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后果。

然而,在成功取得保释后,他们将不再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只要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便有可能得到批准。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需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作为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被判处监禁之后,亲属们是可以见到囚犯的。

然而,对于那些已被法院判定有罪并正在看守所中接受服刑的罪犯而言,他们可以享有探视权,但是每月探访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此外,已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的尚未定罪的罪犯,他们可以通过书信与外界取得联系,但所有的信件内容必须经由负责管理他们的警官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无法提及有关其案件情况的任何细节信息,只有经过审查无误后才能顺利送达到他们手中。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会见律师之外,他们不得与其他任何人见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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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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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安全。
二、交通肇事后见死不救怎么办。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废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当然,要正确对肇事者的行为进行定性,还必须从“见死不救”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加以区分,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肇事者当场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形不存在“见死不救”行为的发生,肇事者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肇事者将被害人撞成重伤,濒临死亡。在当时的医学条件下,即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也不能挽救其生命,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即使具有主观上的“见死不救”故意心理,也不能以故意罪定罪处罚,而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肇事者将被害人撞成重伤,濒临死亡。肇事者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并且客观实施了“见死不救”的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延误了抢救时间,之后其他人发现而抢救无效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两种情形肇事者的先行行为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其后的“见死不救”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又是肇事者的特定义务。因此,肇事者“见死不救”的行为构成了故意罪,在这两种情形下,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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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家远房亲戚最近遇到了交通事故,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这个交通肇事量刑指导意见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含逃逸)或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含逃逸)或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一人且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
  
(4)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 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八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它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后自首的,轻处15%。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限制】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本节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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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交通肇事罪律师意见书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国家公诉人:
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范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范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范某某,查看了事故现场,复印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范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贵院依法对范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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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范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理由为以下违章或违法行为:
1、夜间行驶未降低行使速度;
2、发生事故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就后述两点理由而言,无论是为保护现场的情形,还是逃逸的情形,都是在被害人邓某某已经重伤害的情形下进行的后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邓某某重伤害(死亡)的原因,因此,后述两点违章或违法行为与被害人邓某某重伤害(死亡)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认定范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违法行为(实行行为)。
就“夜间行驶未降低行使速度”而言,本身这条规定就属于抽象的原则规定,只有在穷尽规则时才能适用。
其次,根据范某某的供述,其每天驾车上班都要经过该路口,每次左转弯时都会习惯性减速。事发当天经过该路口时也已减速,在左转至人行横道附近时被一辆同向行驶的无牌照白色面包车超车别了一下,下意识的往左打了方向盘才将被害人邓某某撞倒(因左转时高架桥桥墩挡住视线,当时并未发现被害人邓某某)。再次,交警部门认定范某某未降速行驶,但并没有对范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车速鉴定,导致范某某驾车行驶速度这个关键事实不清。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范某某存在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违法行为,事实上范某某也不存在导致邓某某死亡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区二大队作出的并公交认字[2015]第0000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范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系交通事故发生后行政违法的全部责任,不能机械的适用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刑法意义上的全部责任,事实上,被害人邓某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从行政法意义上讲,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范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系行政责任,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定的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主要 是依据效率优先的行政法原则,为了迅速处理交通事故,恢复通行,而不是确定刑事责任,更不能因为事后的逃逸的行为推定范某某承担导致被害人邓某某死亡的刑事责任。
2、被害人邓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其重伤害(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害人邓某某因负刑法意义上的主要责任
依据朱某某的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的供述可以证实以下两点事实:
(1)事发时,邓某某未在人行横道内行走;
(2)事发时,由东向西直行已变为红灯。
对于第一点理由而言,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机动车和行人通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人行横道对于行人来说是生命线、保险线、安全线,行人通行应当走人行横道,因为人行横道内是行人的路权,人行横道外是机动车的路权。本案中,被害人邓某某无视基本常识和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距离人行横道南侧一两米左右的第一条机动车车道上行走,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为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如果事发当时被害人邓某某在人行横道内行走,范某某左转时就能看到被害人邓某某,此次交通事故也许就可以避免。
对于第二点理由而言,红灯停、绿灯行是基本常识。被害人邓某某在红灯亮时横过马路,而范某某是在左转绿灯亮时正常行驶,从造成结果的原因来看,被害人邓某某具有明显的过错。
三、范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或全部作用。
在本案中,
首先,范某某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其次,导致被害人邓某某的死亡的原因是被害人邓某某自身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一辆白色无牌照面包车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范某某对此并不承担责任,更谈不上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范某某不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认定范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系事后行政违法的全部责任,不能作为认定范某某承担刑法责任的依据;被害人邓某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范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贵院依法对范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
2015年8月6日
刚刚拿到驾驶证,新手上路总是担心出错,想知道最新的交通肇事量刑意见是什么样的?好给自己一些压力,开车要小心注意安全。
[律师回复]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已经试行,贯彻和试行这个意见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从法律的层面上解决刑事审判的宽泛问题,杜绝量刑中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那么人们普遍关注的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有那些具体规定?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二、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交通肇事罪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
1.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30万元,每增加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综合计算后刑期少于六个月的,适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每增加
2.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⑴死亡二人;   ⑵重伤五人;   ⑶无力赔偿60万元直接损失的;   ⑷重伤一人,并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⑸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且逃逸的。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无力赔偿直接损失增加
3.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60万元,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自首的,轻处15%。   第五十五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对基准刑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个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十六条 【缓刑适用但书】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逃逸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的(经报请院长批准的除外)。   本项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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