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法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一事,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进行决策。而针对重大案件,则需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商讨和决定。如此便表明,在对犯罪嫌疑人审查并批准逮捕的过程当中,检察院享有权力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应予批准逮捕。因此,刑事拘留之后未予逮捕的情形并非不可能出现。若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逮捕的相关条件,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允许,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转而采用其他强制性措施,例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等。此外,倘若案件最终被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委员会的决议亦可能会对是否批准逮捕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刑法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一事,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进行决策。而针对重大案件,则需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深入商讨和决定。如此便表明,在对犯罪嫌疑人审查并批准逮捕的过程当中,检察院享有权力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应予批准逮捕。因此,刑事拘留之后未予逮捕的情形并非不可能出现。若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逮捕的相关条件,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允许,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转而采用其他强制性措施,例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等。此外,倘若案件最终被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进行讨论,委员会的决议亦可能会对是否批准逮捕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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