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购物卡受贿罪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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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和特定利益的获取。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或回扣,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构成受贿罪。收受的购物卡如达到法定金额,亦可视为受贿。案件处理需依第383条,视情节轻重定罪量刑,索贿则加重处罚。对于收受购物卡的行为,若价值较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受购物卡受贿罪怎么处理

一、收受购物卡受贿罪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详细阐述,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含两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其次,犯罪客体则是特定的利益。具体来说,该类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便利条件,要求他人提供财物或未经批准就接受他人给予的赂款,以此来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此外,如果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在与其他企业或组织的经济交往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规制度,收取了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等,且这些费用最终被其个人所占有,同样会被视为受贿行为,按照受贿罪论处。关于收受购物卡的受贿行为,如果购物卡的实际价值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立案标准,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结合受贿所得金额及其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若存在索贿行为,还需加重处罚力度。因此,对于收受购物卡的受贿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购物卡的价值较大,可能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收受购物卡违反什么纪律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之案件,应当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应附加罚金作为惩罚措施。若是涉案数额庞大或者行为具有其它严重恶劣性质者,则应处以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需同时判处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而在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特别恶劣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应予以严惩不贷,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同时追缴相应罚款或者全部没收其个人财产;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对被告人将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同时没收其所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详细阐述,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含两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其次,犯罪客体则是特定的利益。具体来说,该类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便利条件,要求他人提供财物或未经批准就接受他人给予的赂款,以此来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此外,如果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在与其他企业或组织的经济交往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规制度,收取了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等,且这些费用最终被其个人所占有,同样会被视为受贿行为,按照受贿罪论处。关于收受购物卡的受贿行为,如果购物卡的实际价值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立案标准,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结合受贿所得金额及其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若存在索贿行为,还需加重处罚力度。因此,对于收受购物卡的受贿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购物卡的价值较大,可能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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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收受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 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以交易方式收受财物是受贿罪吗,收回扣是受贿罪吗?
[律师回复]
一、以交易方式收受财物是罪吗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收回扣是罪吗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收受回扣、手续费。所谓回扣,是指在经济往来中,卖方从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单位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款项。所谓手续费,是指在经济往来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或居间活动的经纪人因从事经济活动付出一定劳动而获取的费用。回扣、手续费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交易手段,但并非所有的回扣、手续费都是正当、合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因此,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在帐外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论处。
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 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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