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怎样算天数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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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期间按时、日、月计量,起始点为下一时刻或日子;不包括旅途时间;文件及时投递不算逾期;若最后一天是节假日,非羁押者期限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而羁押者期限则至节假日当天结束。实践中,拘留天数从决定作出之日的次日算起,直至期满,遇节假日按法律规定顺延或不延长。
刑事拘留怎样算天数

一、刑事拘留怎样算天数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关于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我们须严格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准则:首先,期间的计算方式应以时、日、月来计量;其次,期间的起算点并非从计时开始的那一刻或那一天算起,而是从下一个时刻或那天开始;再者,法定期间并不包含在旅途中消耗的时间;此外,若在上诉状或其他相关文件在截止日期之前已成功投递,则不应视为逾期;最后,若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期满日期,但对于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而言,其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而予以延长。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刑事拘留的天数应自拘留决定作出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拘留期限届满。若拘留期限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拘留期限应相应地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处于被羁押状态,即便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拘留期限仍应计算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予以延长。总的来说,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应严格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怎么知道有没有逮捕

若需了解当地检察院对某项犯罪行为是否已经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您可前往该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逮捕申请资料之后,会由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部门指派专门的办案人员对此展开认真全面的审查,然后在七天之内作出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被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其逮捕申请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和处理,而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案件,则最长不能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关于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我们须严格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准则:首先,期间的计算方式应以时、日、月来计量;其次,期间的起算点并非从计时开始的那一刻或那一天算起,而是从下一个时刻或那天开始;再者,法定期间并不包含在旅途中消耗的时间;此外,若在上诉状或其他相关文件在截止日期之前已成功投递,则不应视为逾期;最后,若期间的最后一天恰逢节假日,则应将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为期满日期,但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而言,其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而予以延长。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刑事拘留的天数应自拘留决定作出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拘留期限届满。若拘留期限的最后一日恰逢节假日,则拘留期限应相应地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处于被羁押状态,即便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拘留期限仍应计算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予以延长。总的来说,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应严格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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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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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是计算在内的。  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既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处罚、教育,预防其再次违反治安管理,又可以对社会上的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防止他人从事同样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二、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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