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否单独关押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严谨表述,公安部门在依法实施人员拘留之过程中,务必要向相关人员出示拘留证件,同时需严格遵守立即将被拘留者转往看守所进行羁押的誓言,最迟时间不能超过24个钟头。此款规定并未对刑事拘留是否需要单独特行关押做出具体解示,然而,基于拘留之后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的硬性规定来看,往往情况下,被拘留者按照惯例原则应和其他潜在罪犯一同在看守所内接受正规的行政监管,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另行规约或者规定的情形出现。由此可见,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规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规约限定的情形,刑事拘留多半情况下不会采取单独特行关押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严谨表述,公安部门在依法实施人员拘留之过程中,务必要向相关人员出示拘留证件,同时需严格遵守立即将被拘留者转往看守所进行羁押的誓言,最迟时间不能超过24个钟头。此款规定并未对刑事拘留是否需要单独特行关押做出具体解示,然而,基于拘留之后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的硬性规定来看,往往情况下,被拘留者按照惯例原则应和其他潜在罪犯一同在看守所内接受正规的行政监管,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另行规约或者规定的情形出现。由此可见,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规定,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规约限定的情形,刑事拘留多半情况下不会采取单独特行关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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