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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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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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法律将八周岁以上者分为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等级:八岁以下为无行为能力人,八至十八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部分可因自给收入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岁以上成年人皆属完全行为责任人。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以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范围是什么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范围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年满八周岁以上者可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所述:首先,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次,八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承受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再次,十六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若能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承担相应的完全民事责任;最后,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即成年公民,同样需要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此项责任主要针对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人身权益的行为;2.排除妨碍。该责任主要应用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等方面;3.消除危险。这一责任主要用于防止自身财产与人身安全因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当而面临潜在威胁;4.返还财产。这一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之情形;5.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主要应用于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下;6.修理、重作、更换。这一责任形式主要应用于债务人为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7.赔偿损失。这是民法体系中最为常见且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无论是在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领域均可适用;8.支付违约金。这一责任形式仅适用于违约责任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法院确认吗

确实如此,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对于那些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比如未成年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特殊群体,他们在执行相应的民事行为之前,都需要通过法院的确认和批准才能够正式生效。这些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者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在进行各种民事行为时,其权利和利益会有一定程度的被限制,甚至有时还需要由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来代替他们完成一些事务。

比较具体地说,像我们熟悉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这类有着明显被认定为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人群,当涉及到一些重要的民事行为时,他们必须得到法院的确认和批准,这些民事行为才能真正落地生效。法院会承担起这个审核、确定以及决定是否需要为这些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指定监护人或代理人的重任,以帮助他们更顺利地完成民事活动方面的需求,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受不必要的法律困扰。

因此,我们应当特别提醒,对于那些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进行相关民事行为过程中的每一步操作,都应该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并且只有经得法院确认之后,他们的行动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应,以体现出中国法律对每个公民的公正和尊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年满八周岁以上者可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所述:首先,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次,八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承受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再次,十六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若能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承担相应的完全民事责任;最后,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即成年公民,同样需要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此项责任主要针对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人身权益的行为;2.排除妨碍。该责任主要应用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等方面;3.消除危险。这一责任主要用于防止自身财产与人身安全因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当而面临潜在威胁;4.返还财产。这一责任方式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之情形;5.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主要应用于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下;6.修理、重作、更换。这一责任形式主要应用于债务人为履行合同义务时,其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时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7.赔偿损失。这是民法体系中最为常见且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无论是在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领域均可适用;8.支付违约金。这一责任形式仅适用于违约责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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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意义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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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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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需要看因竞业限制导致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有侵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
一:小高是某公司一名工程师,公司的很多项目和专利设计小高都进行了参与。另一家从事同类行业的公司重金聘请小高加入,并许以公司股份,因此小高决定辞职加入新公司。某公司在小高离职时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小高为了更快的离职而签订了该协议。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小高马上进入新公司上班。某公司得知小高加入新公司的事情后,找到小高要求其立即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小高以某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的理由予以拒绝。某公司认为小高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要求小高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接到材料后,以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为由,不予立案。后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案例
二:谢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就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谢某在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因此谢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谢某应聘到了另外一家从事该类业务的公司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原公司的一些商业技术和秘密,对某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某公司遂以谢某违反协议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提起了民事诉讼,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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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三、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四、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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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第三项中规定“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中“无劳动能力的人”的标准,对被扶养人是农民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中没有规定,目前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应该退休并可以享受退职养老补助费。据此,男性农民满六十周岁,女性农民满五十周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另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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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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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
[律师回复]
一、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保证人求偿权的效力范围保证人的求偿权的效力范围,是指保证人可就哪些费用向主债务人请求返还。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依保证人为保证人的基础关系不同而不同。
①保证人因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受主债务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担保的,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依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主债务人求偿;委托合同对求偿权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进行求偿。因此,保证人的求偿权的范围包括两个部分:
A.保证人使主债务人免除责任而向债权人所清偿的债务额,包括保证人所清偿的全部债务的本金;自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原本利息。
B.保证人为清偿行为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如:清偿中运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及在履行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这些费用以必要为限,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增加的费用由保证人自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向保证人支付的保证报酬,不应列人求偿权的范围,因为对这些费用的请求权是保证人因委托合同而享有的另一个债权,如果委托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报酬的,保证人无权请求主债务人支付保证报酬。因为委托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为无偿合同。
②保证人未受委托而为保证的求偿权的范围保证人未受主债务人的委托而为保证人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但因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是为了使债务人的利益免受损失的“利他”行为,因此,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应依无因管理的规则确定。我们认为,未受委托而为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的求偿权应当包括两部分:A.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此而受免责的数额为限。B.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之时的客观情况确定。
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食品公司的经营范围示例:经营范围一,农产品、粮油、畜禽产品、乳制品、水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饮料、酒类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其相关的配套业务;农副产品的收购(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经营范围二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饮料、服装、化妆品、饰品、工艺礼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及商务信息咨询。(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范围三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销售。
经营范围四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凭许可证经营)的批发非实物方式,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的销售。
经营范围五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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