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间过了之后就能探视了吗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期过后能否进行探望事宜,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
1.在看守所被拘留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未决犯”):通常情况下,未决犯是不被准许探监的,他们仅可会面自己聘请的律师。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如获得公安机关的特许,方可与直系亲属进行信件往来或者面见。
2.已经经由法院审判并定罪量刑且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犯罪人员(以下简称“已判罪犯”):这类罪犯是允许进行探望的,但是每月探望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探望对象通常仅限于罪犯的直系亲属或与其具有紧密联系的人士。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时候申请合适
关于申请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事宜,应依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来加以判断处理,此项权力归属于检察院行使。在案件尚未移交至法院审理之前,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案情,针对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予以细致的审查研究,并陈述其观点。或者是在逮捕行动实施完成之后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依据案件发展走向、相关证据的收集掌握状况等各类因素,检察院亦可向有关部门呈请审议批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期过后能否进行探望事宜,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
1.在看守所被拘留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未决犯”):通常情况下,未决犯是不被准许探监的,他们仅可会面自己聘请的律师。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如获得公安机关的特许,方可与直系亲属进行信件往来或者面见。
2.已经经由法院审判并定罪量刑且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犯罪人员(以下简称“已判罪犯”):这类罪犯是允许进行探望的,但是每月探望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探望对象通常仅限于罪犯的直系亲属或与其具有紧密联系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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