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相关解除条件已然达成,则只需将解除合同之决定知会至对方便可生效。若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如期支付购屋款项,在经过适当催促并给予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可申请解除合同,此种申请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双方未就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约定,那么自解除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若其未能行使该项权利,或者在收到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则该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延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通常在百分之一至千分之一的区间内约定;但须注意的是,该违约金应按照房价款总额进行核算;当购房者并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时,不得作为开发商免除责任的理由。针对具体情况,违约金应定位于每延期一日即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的比例。若当事人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质疑要求减轻的,应有证据证明违约金超出造成实际损失的30%,方可适度降低;与此同时,若当事人发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也可据此申请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倘若相关解除条件已然达成,则只需将解除合同之决定知会至对方便可生效。若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如期支付购屋款项,在经过适当催促并给予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可申请解除合同,此种申请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双方未就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约定,那么自解除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若其未能行使该项权利,或者在收到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则该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