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i)具有合法有效性的建筑工程合同;
(ii)相关工程项目业已全面竣工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明显优先权的建筑工程项目普遍要求必须是完工之作,然而若因不属于承包方责任范围内的因素导致工程项目暂停施工的情况下,承包方同样应当得以优先受偿的权益;
(iii)有关工程款项的具体数字早已得到确认;
(iv)承包方向发包人方已经提供了合理限度内的且催促尽快支付工程款项的书面通知。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什么
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后,若发包方未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在承包方多次催促并给予适当期间后仍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承包方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其协商进行该工程项目的折现或申请由人民法院主导对此工程进行拍卖处理,同时承包方有权对工程折现或拍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i)具有合法有效性的建筑工程合同;
(ii)相关工程项目业已全面竣工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明显优先权的建筑工程项目普遍要求必须是完工之作,然而若因不属于承包方责任范围内的因素导致工程项目暂停施工的情况下,承包方同样应当得以优先受偿的权益;
(iii)有关工程款项的具体数字早已得到确认;
(iv)承包方向发包人方已经提供了合理限度内的且催促尽快支付工程款项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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